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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修改(之二)
编辑:郭晓宇 来源:法制网记者 更新时间:2007-11-20 23:16:06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的座谈会上,来自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部分司机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焦点一——机动车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的司机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有的司机表示,这就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儿”,诈取事故赔偿。
  有的司机赞成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他们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焦点二——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有的司机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应当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有的司机提出,现实中还有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法律对此也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应当负全责的情况已经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但在实际处理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常不能按照规定得到减轻。”有的司机表示,即使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负全责,其损害也往往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焦点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问题不是道交法的规定不正确,而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只有几万元,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甚至只有一千多元,与往往高达数十万的人身伤害损失相比,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有的运输企业,一年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总额甚至比保费总额还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无论司机还是运输企业都难以承受。”有的司机表示,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额才能解决问题。
  有的司机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区分损失类别是不对的。分别设限,即便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限额,也不能全部获得赔付。如有一起事故,损失总共五万元,最后却只赔付了两千多元。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的权益。
  有的司机提出,现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周期慢,所需材料庞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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