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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7880元物管费物业开出14万滞纳金 法院判决不支持
编辑:赵文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9-16 23:08:56
  
  业主拖欠物业公司7880元物管费,物业索要14万的天价滞纳金,遭到业主拒绝,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不支持物业收取滞纳金。

    家住长沙岳麓区望岳路金峰小区的曹超英搬入新居4年零6个月,2003年底,曹女士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04年全年服务管理费2400元,但之后,她认为小区服务项目和程度严重缺失,对于水电收费标准存有异议,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3年多。物业公司催讨无果,于今年春天将其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要求其除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外,另加总计800个月的滞纳金1.4万元。物管公司称,本来被告应缴纳的滞纳金为14万多元,考虑到被告承受能力,公司主动降至1/10起诉。

    今年5月8日,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曹女士索要物管费7880元,计算滞纳金金额为14万余元,物业公司主动降低十倍后起诉,业主仍要缴纳1.4万元。此案于今年5月在长沙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是否应缴纳滞纳金成了双方唇枪舌战的重点。

    关于14万多元的滞纳金,原告律师解释,被告从2005年1月1日起欠费,到今年4月30日,月月拒交。因此第一个月的费用已经拖欠了36个月时间,而第二个月的费用,即2005年2月的费用已经拖欠了35个月,第三个月的费用则已经拖欠了34个月,以此类推,3年多来,曹应交纳的滞纳金总计有800多个月,以每个月30天,每日滞纳金3%%算,总计应交纳145440元,公司方面主动按降至1/10收滞纳金,收取1.4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滞纳金的交纳比例在公司和业主的合约中早有约定;业主辩称,滞纳金属于行政收费范畴,物业公司根本无权收取。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法院在经过重新计算之后,判令曹超英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物业公下的管理费827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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