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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违反法规发放贷款 借款人被判返还本金
编辑:作者:刘先超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9-2 1:55:18


       9月1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喻允勇返还原告竹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借款57000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喻允勇支付利息及被告陈三明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1日,被告喻允勇为筹措购房款,由陈三明担保向原告竹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借款107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按18‰的月利率计息,到期不能归还,担保人陈三明承担还款责任。同年8月,喻允勇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剩余57000元本金一直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竹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是一般的事业法人,并非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中“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喻允勇、陈三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原告因此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喻允勇应返还借款本金57000元,但原告要求喻允勇支付借款利息和被告陈三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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