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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终结“理赔难”
编辑:黄庆畅 毛磊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8-8-28 0:36:05


  8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受国务院委托在25日的大会上作说明时说,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修改现行保险法。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业基本制度、打击保险违法行为等规定,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和肯定。   

  八项规定破解合同争议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吴定富介绍,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八方面: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限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防止其滥用;规定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增加规定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增加规定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市场准入的“杠杠”更硬

  为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修订草案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修订草案还列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同时,草案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5年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风险防范、市场退出机制、保险中介的管理等内容。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中外资保险公司100多家,保险业总资产约3万亿元人民币。2007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7万亿元。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吴定富表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

  巨灾保险列上议程

  针对保险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一份意见认为,修订案还应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意见认为,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严重自然灾害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今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在灾害预防、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至40%的水平。

  考虑到巨灾保险补偿既需要财政资金保障,又需要社会资金支持,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修订草案对巨灾保险作出原则规定,以便据此制定实施办法,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满足我国灾害保障的迫切需要。

  增加对新型保险违法的处罚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需要对一些新出现的保险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吴定富介绍,新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7种:违法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租、出借、变造、转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保险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黄庆畅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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