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用化妆品后感到不适 证据不足难获支持
编辑:韩继先 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8-25 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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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使用某品牌的修复精华露和焗油膏后没有任何效果且有不适感,将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院,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诉称,2007年6月18日,其在一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修复精华露、该品牌全面营养焗油膏各一盒,合计金额43.7元,之后按照该产品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正常使用,但是经过数次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且有不适感。上述产品宣称可防止或解决头发干枯、分叉和断裂,但是并没有取得卫生部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此化妆品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生产商的生产行为、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双倍返还货款并赔礼道歉。
被告销售商某超市和生产商则辩称,原告称所购买的产品无效,并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由于不知道原告的具体发质、使用时是否按照正确使用方法使用,故无法判断原告所述是否属实。而该产品宣传上仅是说可以防止头发干枯、分叉和断裂的问题。 “防止”的意思是事先行动或做好准备以阻止某事的发生或可能发生或某事的成功,强调的只是预防,并不代表一定有某种结果。因此,该产品的说明不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认定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肖某主张该品牌的修复精华露、全面营养焗油膏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证据不足。并且,肖某所提其使用上述两款产品后没有任何效果,且有不适感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肖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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