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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还房贷 一朝得知房为他属
编辑:董爱军 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6-18 8:48:47

    每月偿还房贷,却不知该房早在3年前已过户到他人名下。近日,怀柔法院对张某诉市建委撤销房产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市建委为杨某颁发的房产证。
    张某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张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偿还贷款本息。2005年4月18日,被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张某颁发了房产证。时隔2天,即4月20日,王先生持本人、张某的身份证、房产买卖协议书与其侄杨某一起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欲将该楼房卖给杨某所有。该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市建委为杨某颁发了房产证。

    杨某虽以自己名义购买了该楼房,但其从未交纳过任何购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均是听从王先生的安排,过户时交纳的契税也是王先生将钱给付杨某后,杨某办理的交纳手续。杨某在办理过户签字手续时张某未在场。该房虽已过户到杨某名下,但至今仍由张某居住。王先生现下落不明。2007年3月,张某得知该房已过户到杨某名下后,认为市建委为杨某办证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市建委为杨某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认为,王先生虽持本人及张某的身份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买卖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但经鉴定,登记申请书和房产买卖协议书中张某的签字及手印并非本人所为。又依据杨某的陈述可以证实,办理过户手续时张某未到场,王先生虽在代理人处签了字,但未提供张某的授权委托书。由此可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是原房所有权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登记机关办理的过户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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