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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猪引发高速公路奇案该谁担责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6-18 8:46:18


   这是由一头猪引发的奇案:本应畅通无阻的高速公路突然出现一头肥猪,两辆高速行驶的汽车在先后撞上肥猪后人仰车翻,造成一死一伤。保险公司在赔偿以后,反手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这起官司,虽未作出判决,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07年5月18日20时许,一头肥猪出现在沪宁高速公路152.4Km处西行路段。一辆疾驶而来的桑塔纳牌轿车因比让不及,撞到路中第二车道内的猪后方向失控,车的左前部撞到路左护栏,车头向南横停在行车道上,致使驾驶员左腿受伤,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紧接着,同向后方行驶的苏州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苏E01295号佳美牌轿车在撞到路中的猪后,又撞到苏E86221车的右后部,以及撤离至行车道上的苏E86221车乘车人潘惠清身上,造成潘惠清受伤死亡。

  常州市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分析认定:辆车驾驶员及死者潘惠清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纯属交通意外,当事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调解决定,由苏E01295号车及其驾驶员承担潘惠清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精神赔偿费等合计66万元。由于苏E01295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2007年6月20日,潘惠清的亲属获得保险公司66万元赔偿款。

  赔偿过后,觉得自己赔得冤的保险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宁沪公司之间构成道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宁沪公司有及时排除障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由于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出现猪后,宁沪公司没有及时清障,导致事故发生。宁沪公司对新润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宁沪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款647740元。

  案件受理后,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先后在2月28日、3月7日和5月29日三次开庭,审理这起在高速公路上由一头猪引发的奇案。在法庭上,宁沪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诉求给以了激烈的反驳。他们认为,作为管理者对道路的巡查是及时的,事故发生地点及附近也未发现有防护栏破损的情况,在事故现场出现的猪应是从高速公路运输车辆跌落、散落进入的,对这样的事实,被告只能尽最大努力去避免,不能做到每分每秒发现清除。被告认为,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应开启车辆警示灯等,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驾驶员未及时转移,死者的职业是驾驶员,死者对在高速上未能及时转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管理不当。退一步说,即使宁沪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这起由一头猪引发的诉讼虽然尚未判决,但已在社会上和法学界引发争论。认为宁沪公司该担责的观点认为:作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要收取车辆通行费,那么与交费人的合同关系就成立。既然合同关系成立,那么管理部门就要有效保障交费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认为宁沪公司无责的观点则提出:引起车祸的猪到底是什么车上抛下的?真正的被告应该是肇事者,原告是将肇事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嫁到国家头上,这对维护国家公路路权是不利的。此外,高速公路上巡查人员再多、次数再密、巡查设备再先进,也总存在一个“间隙”,在巡查间隙出现障碍物并导致事故发生,管理处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及时排除的。

  也有人提及,多年前,也是在南京,机场高速也曾经发生一起类似的案件,一辆汽车撞上一捆彩条塑料布造成车毁人亡。当时法庭作出了不利于高速公路管理方的判决。

  当然,此案非彼案,当年起诉高速公路管理方的也不是保险公司。在这起诉讼中,保险公司和宁沪公司孰是孰非,还要等待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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