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为何不能指定经销商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2 9:30:45
|
当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知道水、电、煤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能指定经销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往往处于“一定独大”的垄断地位,而且他们的业务范围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他们指定某些经销商提供“特约服务”,老百姓其实是无法回避的,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这样就使其他经营者无法参与竞争,必然损害市场秩序,也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上一篇文章: 北川中学高三学生今起复课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 推荐文章
-
- 法律咨询热线
-
| 24小时值班律师 |
| 电话:13522742251 |
| 邮箱:lawyer@010law.com |
| 咨询QQ:498574095 |
| 点击进入:咨询留言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