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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消费优惠后被"套牢" 预付款性质会员卡成监管盲区
编辑:法制网记者 潘从…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5-20 0:39:24

 

  现如今,形形色色的预付款会员卡充斥在各行各业,大到美容健身,小到修鞋修指甲,会员卡几乎无处不在。会员卡“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种问题应运而生。小到工商投诉,大到警方立案。预付款性质的会员卡纷纷扬扬地撒向消费者的同时,一些办卡前的“上帝”,始料未及的是在办卡后很快转换角色,迅速沦为“待宰的羔羊”。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却困难重重。

  会员卡消费投诉同比大幅上升

  VIP卡、优惠卡、会员卡……现如今,包里揣着十多张卡的市民并不少见。近年来,预付款性质的会员制作为一种“迅捷发展”的营销方式,受到美容美发、酒店、洗浴、健身等行业经营者的青睐。

  在购买之初,许多消费者被承诺会享受到各种折扣或优惠。但是,卡后的促销到底是一种价格优惠,还是一种消费陷阱?记者调查发现,会员卡消费成为一块布满陷阱的蛋糕——消费者付钱办卡之后,就有可能面临服务承诺缩水,甚至商家卷款“蒸发”的后果。5月1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12315申诉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截至目前,该中心已经接到全区各地有关预付费式办卡消费的投诉近百起,投诉涉及洗浴、酒店、美容美发、碟行、网吧、鞋类美容等多个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12315申诉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与上年同期的35条投诉相比,今年因预付款性质会员卡引发的投诉数量呈明显上升势头,是去年同期的两倍还多。这些投诉中,消费者购卡后,经营者或倒闭、易主,或以营业场所迁址、撤销、停业等为由携款逃逸,造成消费者钱财损失的现象十分突出。

  记者调查:不少消费场所“拒绝”非会员

  5月18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民主路附近的一家健身广场。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工作人员让记者在一张表格上留下电话,随后,另一名工作人员开始热情的介绍近期的优惠活动。

  “只要到这里健身,都要办会员卡,我们不接待非会员。现在,我们这里有优惠活动,交600元办会员卡,送一年的民族舞课程,还可以送一个月的全部课程。”工作人员介绍,该广场有年卡(600元)、季卡(400元)、月卡(300元),价格与去年相比,优惠了很多。如果入会的人比较多,还可以在此基础上优惠。

  随后,记者又来到不远的一家足浴城,这里也在针对会员开展优惠活动。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可以选择每次付现金,但是不享受优惠。而充值10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可以赠送价值333元的足浴,充值2000元可以送700元,充值5000元则可以赠送1888元。

  “当然,充值越多,赠送的也就越多。”足浴城工作人员说。

  投诉解析:主要涉及六种问题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无论是个体经营户,还是正规企业,都可以自行发卡,自行规定收费标准。而在一些如洗衣、洗车、美容等投资小、转向容易的行业中,办卡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日益增多,而工商部门的统计显示,投诉主要有六种情况。记者调查中了解到,多数合同或协议是经营者单方拟好的内容,霸王条款较多,在规模较小的公司,根本就没有合同或协议。由于会员卡不规范,且解释权归经营者,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吃亏的多数是消费者。

  现象一:会员卡合同或协议不规范

  乌市市民赵先生说,去年夏天,他在一家美发店办了会员卡。几个月后,他发现平时给他做头发的师傅不见了。他多次向店员询问,得知师傅去旅游还没回来。后来店员就介绍了一个徒弟给他剪,可那个徒弟的手艺很差。多次追问才知道,原来的师傅不干了。“我就是看重店里那个师傅的手艺才去的,现在那个师傅走了,我便要求退卡。但是,店里不给我退,说当初并没有承诺非要哪个人给我理发。办会员卡时根本没有什么协议约定,卡办完了商家说啥就是啥了,消费者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于是我就去工商局投诉。”他说。

  现象二:设置各种条件限制消费

  2007年5月,郭女士在乌市阿勒泰路某干洗店办了张100元的会员卡。今年1月7日,郭女士将家里的沙发套送洗,四天后她去取沙发套时,被告知沙发套属大件,不能使用会员卡,只能用现金。郭女士要求退卡,店方不给她退,后经“12315”调解,才给她退了卡里的钱。

  现象三:擅自互转会员

  2008年1月,朗先生在乌市克西路某水疗城办了张会员卡,价值1000元。办卡时商家承诺,消费者可享受18元净桑服务。可是,今年4月28日,朗先生再次去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不能继续在该水疗城使用,让他到另外一家水疗城使用。可朗先生到另外一家水疗城消费时,又被告知净桑服务需要26元。

  现象四:办卡收款后逃之夭夭

  2007年,王先生在乌市友好路某酒店办了一张VIP卡,3月往卡里存了三万元,6月接到酒店的通知说,酒店装修让他几个月后再来消费。几个月后,王先生打电话询问时,却被告知酒店已经停业。王先生的VIP卡中还有9273元没有消费,另外还有一张普通会员卡,卡中还有一千余元。“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那家酒店已经倒闭。要追回我卡里的钱,就只能走法律程序。我哪有这个时间呀!就算了吧!”他说。

  现象五:引诱误导宣传

  今年4月,骆女士在乌市大十字某健身广场办了张会员卡,想利用午休时间练瑜伽,办卡前商家向她保证每天中午都有。可是,办卡后商家又告诉她,只有每周一中午才有瑜伽课程。于是,骆女士要求退卡,可对方三番五次推托,工商部门介入后,骆女士才得以退款。

  现象六:卡内余额莫名减少

  2007年3月1日,在乌市小西门附近一家娱乐场所,王先生办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会员卡。办卡后,王先生只消费过一次,花了200元。2008年2月19日,王先生再次消费时,被告知卡里没钱了。对此,店方给出的解释是,员工盗用了王先生的卡内金额。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有20多名会员的卡内金额被盗。此事经“12315”调解,王先生的卡才得以继续使用。

  焦点直击:会员卡消费优惠伴随风险

  某某洗衣坊价值500元的洗衣卡、某某娱乐中心价值1000元的欢唱卡、某某健身中心价值1500元的健身卡……采访中,家住乌市天津路某小区的王女士,清点身上的各种会员卡时,让她自己都吓了一跳,钱包内各类消费卡共计10多种,办卡总金额高达2万元。

  “不知不觉就办了这么多!但是,都是用于日常消费的,能省不少钱呢。”和王女士一样,很多人都持有这种消费观念:既然有些钱迟早都要花出去,不如一次性付清办张会员卡,还能享受打折优惠。

  小到十几元的擦鞋卡,大到上万元的美容卡,通过向商家预先付费,购买档次不同的会员卡,消费者便可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而且预付的越多,享受的折扣也就越多。然而,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后,才发现商家的承诺往往难以兑现。

  消费者孔女士手中也有几张会员卡,消费中她发现,虽然发卡商家经营项目各异,但几乎都遵循着一条原则,就是办卡后卡内现金不退,而且一些会员卡服务项目不明,一旦商家行使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就只能眼睁睁地被“宰”。

  2007年12月28月,新疆石河子市的陈先生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入住乌市阿勒泰路某酒店。办理相关手续时,服务员建议他办张会员卡,原价100元/天的客房,持卡80元/天就可以住。考虑到住的时间较长,陈先生就办了张VIP贵宾卡,结果结账时服务员告诉他优惠活动已结束。陈先生认为,天上不会掉“馅饼”,商家更不会给“馅饼”。

  乌市北京路一家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告诉记者,作为商家来说,鼓励消费者办会员卡的目的,除了吸引、留住更多的消费者以创造更多利润外,也确实有回馈老顾客的优惠活动。“会员制在经营过程中,确实有部分商家借办会员卡敛财,但是,其行为不应该影响到人们对整个行业的看法。”该老板说。

  “储值会员卡实际上是一份预付费服务合同,来钱快,没风险,还能预订下一批绝对忠实的客户群。”乌市天津路一家洗衣店老板坦言。他认为,作为个性化服务的一种方式,不能单纯把会员卡当作打折的工具,而应该把它看成其让利背后的延伸性服务。但由于商家提供服务的滞后性,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可能面临很大风险。

  症结诊断:法规滞后 预付款性质会员卡消费监管成盲区

  “今年以来,有关‘会员卡’的消费投诉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不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说,而投诉中的大部分都得不到解决,根本的原因是卡类消费制度本身就存在问题,消费者是拿钱做抵押,而所获得的服务往往是口头承诺。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记者在《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看到,申请发行会员卡机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但是,自2003年12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目前,对于商家办理各种名目的会员卡,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商家出现“人间蒸发”,消费者的权益难以维护,可以说,这是消费领域在法律及监管方面的一个盲点。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桑云认为,会员制的消费方式应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商业信用又是以完善的法规为前提的。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同时也没有专门的部门或法规来监管,最终导致会员卡发售处于无序状态。

  桑云说,要解决预付款性质会员卡暴露出的种种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打击不法者的行为,明确发卡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恶意套取消费者预付款性质的行为,司法部门应及时介入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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