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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犯罪带来的法理困惑 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
编辑:潘从武 启洋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5-20 0:38:11


  “枪毙我,可能就不用去想那件事情了……”

  1个月以来,83岁的吴庆政长久地用面壁的姿势沉默地等待着自己的命运安排———今年4月18日,他用扳手和铁锨杀死了自己酗酒成性的儿子。此时,他正在安静等待着法律对自己激愤行为的惩罚,由于年迈体弱,他被警方允许,在家中和医院“等候法律制裁”,这与对待一般的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

  吴庆政在等待。而近年来,像吴庆政一样的高龄人群犯罪后的法律制裁问题,屡屡引起司法界的争论,人们在选择:是应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还是在确立法律尊严的大前提下,更多地考虑人情的因素?

  杀子为何未被拘留?

  吴庆政一怒之下杀死亲生儿子之后,其所在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总场三分场二连的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这个八旬老人今后的命运,人们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

  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警对记者说:“很难想像一个80多岁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是怎样杀死身强体壮的儿子的,如果不是长期压抑的愤怒爆发,他不可能有力量杀人……”

  由于吴庆政年迈体衰,警方对其暂时并未进行刑事拘留,而是要求其“在家随时等候传唤,等候法律的制裁”。

  “在吴(庆政)杀子之后,我们对是否立即拘留他曾有过一些争论,但最终选择了让其在家里等候制裁。”这名刑警说,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与现行的法律并不冲突。

  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违法可以不予拘留。“主要是因为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不适合羁押。”

  但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70岁以上老人违法可以不予拘留的状况,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局限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重伤、致人死亡,仍要严肃处理。

  吴庆政杀子案件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在当地人看来,杀人是要“偿命”的,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对老人的命运充满担忧。

  “我们也可以选择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将吴庆政拘留并送进看守所,但在那样的精神打击之后,他本来就虚弱的身体在看守所里能维持多久,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警说。

  法理上的困惑

  实际上,在杀子之后的第二天,吴庆政由于强烈刺激导致血压过高,不久之后住进了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多数看守所是有权拒绝接收一些高龄犯罪嫌疑人、身体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的,石河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名刑警说:“像吴庆政这样的高龄犯罪嫌疑人,即便是送到看守所,基本上也会被拒绝接收。”

  乌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在几年前曾和一个杨姓惯偷打过多次交道。

  这是一名年近八旬的惯偷,“高龄”这一特性甚至成为其作案和面对公安部门的“工具”了,他长期在公交车上利用热心人为其让座的机会作案,已经几进几出派出所。

  但由于其年迈体弱,派出所对其往往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看守所拒绝接收他,他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公安部门只能一次次看着他被人扭送到派出所,然后再一次次给他买来饭菜,甚至发展到遇到经济窘迫时,这名“惯偷”甚至会主动到派出所赖着不走,要派出所给自己提供食宿。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5种情形将不予起诉:包括未成年或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等。

  最高检的新规定引起了诸多争论,焦点集中在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上面,许多人在追问:这是纵容,还是宽容?与此同时,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列入到可依法不起诉的5种情形之中,同样也存有争议。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的一名法官表示,事实上,近些年来,老年人的犯罪数量并不少,其中有些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也较大,如果相关界限界定不清,最终就可能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可见,细节上的模糊,为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提供了巨大的发挥空间,而在可起诉与不起诉的边缘地带,相关的执法者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裁定呢?

  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

  “‘吴庆政杀子案’是一起典型的 ‘私刑暴力’导致的悲剧。”新疆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干卫东认为,这样的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即使是为了制止儿子掐老伴的脖子,也不应该采用扳手砸儿子头的过激手段,“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他应该能够判断用这样的方法来制止儿子可能产生的后果,所以必须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干卫东认为,同样是刑事犯罪,老年人犯罪的处理应该采取从宽原则,“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责任能力有一个逐渐减弱甚至丧失的过程。因此,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应与青壮年人犯罪的处刑原则有所区别。”

  “83岁了,他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干卫东律师说,“教育、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之主流。人过古稀之年后,自我辨控能力大大下降,对其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必难赢得社会认同,同时也会丧失或降低刑罚效果。”

  此外,干卫东认为,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对老年人的刑事处罚从宽原则。“人到老年其劳动能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若对老年犯罪人员均予以关押,不但不会创造社会价值,反而会给国家造成负担,也就是需要国家无偿供养,分出人、物、财力来照料其身体与生活,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犯罪缘起老龄问题

  2007年3月14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杀害亲生女儿的老人陈媛 (化名)进行公开审理后,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年近八旬的陈媛在照顾了20年自己有精神病的女儿之后,因为害怕自己死后女儿无人照顾,亲手结束了女儿的生命。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鹏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通常情况下都会被判处死刑。如果罪犯主观恶意不深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多半都是无期徒刑。

  徐海鹏说,如同陈媛、吴庆政这样年迈体弱已经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判决时适用轻刑会更合适,首先就犯罪意识来说,她的主观恶意不深,其次,相对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来说,老年人杀人案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即便是在家接受改造也不会再对社会构成危害。

  目前,我国对于老年人是否适用死刑的法律探讨,最主要的一种观点是——死刑对老年人是一种不必要之刑。

  干卫东律师说,目前对老年人判处死刑的问题,我国法律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对70岁以上的高龄犯罪人实施死刑的,“人届老年,其人身危险性也降低了,多数老年人可能会因年事已高和体衰多病而丧失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需要对其判处死刑即可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老年人已进入人生的最后历程,对其判处死刑意义不大”。

  从2000年起,中国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解决老龄问题,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目前还面临诸多困难,需要相关制度的构建、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改、完善。

  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副院长马正言表示,老年人犯罪是老龄问题在犯罪领域的表现和反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少老年人犯罪缘起子女不孝,或者老无所养。

  马正言说:“因此,防止老年人犯罪,有效的办法是,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引导他们为社会发挥余热,同时及时地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各种困难。重刑可能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只有将其纳入人口老龄化的视野下解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才是正确的出路。

  所以,《刑法》应明确其在解决老龄化问题中的任务与担当,确立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以更好地回应老龄化这一时代课题”。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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