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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院 网民状告“流氓软件”侵权首例胜诉
编辑:通讯员 胡 瑜 法…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更新时间:2008-1-6 19:55:48

  从去年开始,一个由网友自发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在全国各地以“流氓软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为由对软件提供商、网站运营商提出了侵权诉讼,但屡遭败诉。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流氓软件”侵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很棒公司被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赔偿原告网民何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94元。这也是“反流氓软件联盟”在全国各地提起侵权诉讼以来获胜的第一案。
  “反流氓软件联盟”屡败屡战
  2006年9月4日开始,一群由全国各地“流氓软件受害者”所组成的网友联盟几乎以“每周一诉”的速度先后在北京、重庆、济南等地起诉了中搜、雅虎、易趣等软件厂商,但之前均因证据不足而以败诉告终。作为“联盟”成员,网友何先生于2006年9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提起了侵权诉讼。
  “明明是在下载QQ密码防盗专家特别版共享软件,却不知不觉地被强制下载安装了很棒富媒体广告软件,然后电脑就不断弹出广告窗口,删也删不掉。每当我上网时,“小秘书”就会占用电脑CPU的使用率和内存空间,导致电脑运行速度缓慢。”说起自己的下载经历何先生很气愤。
  何先生认为,“很棒小秘书”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选择权,也造成了他的财产损失,而且很棒公司通过“小秘书”软件整合的富媒体记录他的网卡物理地址,分析他的搜索行为和上网习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此,他对“很棒小秘书”软件的厂商上海很棒信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很棒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传播“很棒小秘书”软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他的修复损失150元中的94元(以纪念联盟成立于9月4日)。
  很棒公司却辩称,他们提供的“很棒小秘书”软件都是免费软件,属于赠与行为,只要该软件的使用不会导致用户的损害,就应认为赠与人尽到了基本义务,而且很棒公司在网站首页对有关产品作了介绍,并为用户提供了客户服务联络渠道,以合理方式进行了全面告知。
  法院认定很棒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法院一审认为,很棒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原告何先生求助于专业的信息技术公司并为此支付清除软件的费用符合常理,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但何先生输入的关键字系向商业运作的搜索引擎或地址搜索栏提交,并非私人之间信息的秘密往来,故未侵犯何先生的隐私权。
  一审判决后,很棒公司很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很棒公司上诉仍坚持认为其作为免费软件提供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应低于有偿软件的提供者,在软件安装许可协议中已经作了提示,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审判决认为,对所接受的商品和服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是否需支付相应的对价无关。任何新兴行业的发展都存在着发现不足、改进问题、继而成熟完善的过程,互联网企业亦不例外。从很棒公司在接到何先生的起诉后,已及时采取了措施,在很棒小秘书软件许可协议中明确表述了关联网名产品功能及卸载方法,由此可见,该补正行为不但是应当的,而且是可行的,丝毫未产生如很棒公司所言的对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的不利后果。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免费午餐时代已结束
  由于我国互联网整体的法制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关于约束互联网违规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因此,该案的胜诉对反流氓软件的进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一方面,该案的判决首次认可了恶意软件对网民造成的财产损害,并首次判决软件厂商对因此造成的修复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仍在涉嫌制造和传播流氓软件的企业,该案的诉讼是他们的前车之鉴。免费午餐的时代已经过去。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完全可以有更多的盈利模式,靠虚假流量和强行弹出广告获利并不可取。另一方面,反“流氓软件”侵权诉讼所体现的意义,还在于凸现出网络侵权领域的立法空白和监管不力。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完善健全网络侵权立法;需要确立与之相关的监管机关和措施;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的法律行为,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链接】“流氓软件”是介乎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从技术上讲,恶意广告软件(adware)、间谍软件(spyware)、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shareware)等都处在合法商业软件和电脑病毒之间的灰色地带。它们既不属于正规商业软件,也不属于真正的病毒;既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也会给用户带来种种干扰。这些程序共同的特征是未经用户许可强行潜伏到用户电脑中,而且此类程序无卸载程序,无法正常卸载和删除,强行删除后还会自动生成。大家就称这种软件为“流氓软件”。“流氓软件”中包括广告程序、间谍软件、IE插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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