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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红头文件”投机
编辑:郭晓宇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11-29 21:46:39

 印有省政府办公厅“倡烟文件”的香烟广告。 资料片

     控烟本是各级政府一项职责,但“倡烟”却成为个别“红头文件”的内容,在关注内容不当的同时,其违法行为方式中更透着另一层隐忧。
  据报道,湖北省荆州市下辖的洪湖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将全年15900条公务用烟指标,分解至114家县直机关和基层乡镇,实行摊派消费,并奖惩分明。
  这一被戏称为“百官倡烟”的现象,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网友称此举“实在是荒唐之极”。在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控烟活动的同时,地方政府怎能用“红头文件”下达抽烟任务?围绕“红头文件”的争议再次掀起热潮。

  类似“倡烟文件”花样繁多

  据报道,在荆州,不独洪湖有分解公务用烟指标的“红头文件”存在。为了落实公务机关抽烟情况,一些地方甚至派出调查人员深入基层,捡烟头、翻纸篓采集烟头标本,根据烟头品牌数量进行量化统计,实行县市排名,最终成为领导问责的重要参考。
  11月21日,中国控烟协会办公室的王主任告诉记者,不控烟反“倡烟”的“香烟文件”不止荆州有。据她所知,山东省一家烟草公司,直接把山东省委办公厅的一份文件原文,印贴在烟草广告图案上。
  这份文件称,同意该品牌的卷烟作为山东省接待用烟,落款为山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
  贴上如此“红头文件”的广告,其宣传功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其违反广告法的情形也是一目了然的,不仅违反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规定,而且在根本上也违反了不得在公共场所做烟草广告的原则规定。
  “显然,这并不是政府的初衷,‘红头文件’被烟草公司利用了。但客观上,‘红头文件’成为烟草广告的一部分。”王主任表示,这种广告带来的负面效应很不好,政府“红头文件”本应是严肃的,却沦为了烟草公司的“销售代表”。
  湖北省监利县曾发过一个《关于做好1998年度“玉沙”卷烟专销工作的通知》的“红头文件”,规定全县靠财政发工资者,每人要购买4条“玉沙”牌香烟。
  安徽省淮安市曾发“红头文件”规定,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购买数百上千条本地特产名烟“一品梅”作为礼品和接待用烟,为此还专门成立了办公室,由该市主管流通的副市长担任“一把手”。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控烟活动。”王主任告诉记者,2000年至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外交部等12个部(委、局)组成的政府间谈判机构,积极支持并参与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谈判和制定。2003年5月21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这一公约,我国于同年11月10日签署了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公约,我国成为第89个批准公约的国家。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生效。为了积极有效履行公约,今年1月,在原政府间谈判机构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8个部(委、局)组成的中国履约部际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全国的履约工作。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强化了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目前,该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阶段,据知情者预测,条例出台也就是近期的事。
  “对公约的履行承诺,国家正在一步步兑现。”王主任说,“这一承诺不应仅仅成为国家的承诺,更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承诺,各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与国家保持一致。”
  与“香烟文件”类似的“喝酒文件”、“超国民待遇”文件也在有些地方“道貌岸然”地出现。
  河南省沁阳市政府曾发文规定,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车辆违规不用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
  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也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报名时必须出示父母一方的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领导核实签字的证明书,不符该条件者一律拒收。
  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以一纸“红头文件”为酒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完成任务的单位按10%奖励,未完成的则将遭通报批评。
  各种搞笑版“红头文件”令人啼笑皆非的同时,更多的是粗野地剥夺他人的权利或强加义务。明显违法的“红头文件”很快就会被撤销,但是也应该看到,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恐怕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求实效红头文件“暗度陈仓”

  “红头文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短平快”的管理角色。据统计,在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的文件。
  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红头文件”,本应细化中央的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百姓。出台“红头文件”必须坚持依法、科学、合理、谨慎的原则。然而,这些搞笑版“红头文件”,却背离了应该遵循的目标和原则,掺杂着一己之私。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五级政府、四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也许有人会说,那些荒唐的“红头文件”,生命力不会持久,很快就会被纠正或撤销。然而,有学者担忧,个别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会不会在行政上投机取巧,只为追求“红头文件”达成的效果。在出台“红头文件”时打法律擦边球,明知文件内容违背科学、合法的原则,但仍轻率出台。出台之后,如果反对呼声强烈,可以一撤了之。文件虽然撤了,但想制造的影响已成功制造了,想达到的目标也达成了。
  政府行为的示范作用不容忽视。正如洪湖市的“香烟文件”,文件是被撤销了,但当地官员仍认同文件的“精神”,认为“官员一根烟,影响一大片”。这样的“红头文件”,别说存在半年,就是存在一个月、一周、一天都不应该,因为它的“出生”本身就是个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邓建新博士表示,由于没有行政问责,违法红头文件的出台与谢幕,对强制摊派的演出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邓建新说,出台违法的“红头文件”,是一种强制摊派销售行为的极端表现。实际上,个别地方政府充当企业“销售经理”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惯例。而动机很“冠冕堂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以GDP数字领衔的政绩观正在得到修正,但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发展经济仍然是摆在这些地方面前的最大任务。”邓建新说。
  “违法‘红头文件’的出台实际上还隐含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的心态。”邓建新表示,违法“红头文件”没有被问责,表明了其上级默许的态度。如此一来,文件制定者更是坚定了兼职“销售经理”的决心,追求“销售业绩”。
  邓建新说,只要不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即使个别地方政府不明修“红头文件”这个栈道,也会暗度陈仓以其他隐蔽方式干预市场自由竞争。如此,不仅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不会得到遏制,还会助长一些行政部门在行政实效面前的冲动,以致越来越多荒唐的“红头文件”出现。
  法制网北京11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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