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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一工程师借“捞人”之名骗钱获刑10年
编辑:侯毅君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7-11-28 19:33:20

 


 

  42岁的国家林业局工程师陈光收下百万“捞人”费后未办成事,又拒绝退钱,结果被举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陈光有期徒刑10年,而此前其被丰台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陈光被捕前是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丰台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7月间,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某“捞”出来为名,先后数次骗取杜某家属286万余元。据杜某的儿子说,2005年5月10日,其父因为税务上的问题,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杜家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陈光,陈光自称认识承德市高层领导,可以帮忙把人“捞”出来。杜家在两个月时间里,给陈光先后送去了300多万元。2006年1月底,杜某被取保候审。

  但此时杜家得知,取保候审与陈光没有任何关系。承德检察院事后也证明,在承办此案的过程中,从未接待过陈光,办理取保候审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不存在人情案、关系案。事实上,陈光也找了案件的相关承办人要求办理取保,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没有同意,也未收受陈光的钱款。

  于是,杜某认为陈光收钱不办事,出来以后找陈光要钱,但陈光只承认收了100多万,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06年2月,陈光退还了杜某47.5万元。

  一审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认定其诈骗数额为28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罚金2万元。

  判后陈光提起上诉,主要理由认为认定的数额过高。

  二中院法官详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确实有不妥之处,数额偏高,各项证据表明,陈光实际收受了杜家195万元。二中院终审改判陈光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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