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著名作家与某影视公司版权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编辑:汤海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7-12 22: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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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就您与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书。 文件中的分析判断,完全以您提供的《版权转让合同》及您的口述为事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以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为前提。 一、关于基本事实 2005年某月某日,某某先生(转让方)与北京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受让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转让方将其作品《某某某某》之改编权等权利(详见《版权转让合同》第二条)转让于受让方,转让期限为三年,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含税)。合同生效之日,受让方已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余款至今未付,转让方多次催要未果。 二、相关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 我们认为,争议双方签定的《版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得到双方的全面履行。 (二)、关于对方未付余款的行为 根据《版权转让合同》第3.2的约定,受让方应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也即在2005年9月10前,付清余款。而在事实上,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第一笔价款壹拾万元外,受让方并未支付其他款项。因此,受让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不但应付清余款,而且还应按银行同期利率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 以上法律后果的前提,是转让方无违约行为,受让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三)、关于余款的数额及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著作权转让)超过四千元的,其应纳税额为价款的百分之八十;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支持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转让方扣缴税款符合法律规定。 本合同项下的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00元×(100%-20%)×20%=40,000元。 因此,余款的数额为:150,000-40,000=110,000元 三、法律解决方案 方案的第一步,为律师函敦促阶段。如无效,则进入第二阶段,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律师函阶段 根据实务经验,宜分别发出两份律师函进行敦促。第一份,讲明法律规定及对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方如有意付款,律师则可按委托人的授权,协商解决;第二份律师函,在对方接第一份律师函无反应,或以合同以外事由再次推拖的情况下发出,意在最大程度地施加压力,类似最后通牒文告。 (二)、诉讼阶段 如对方接两份律师函后仍无诚意解决问题,律师将在获得当事人授权,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向受让方(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费用 1、 诉讼费 合同纠纷案件按标的额计收,计算方法:10万-20万元的,为争议标的×2%+1510元。因此,余款的诉讼费为110,000×2%+1510元=3710元。要求赔偿损失的,其赔偿额计入收费基数。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由败诉方实际承担。 2、 律师费 如委托本所律师代为诉讼,则按此前协商的结果,以风险代理方式给予法律服务。 即,判决前不预收律师费,只按办案实际支出计收费用,包括调查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案件判决后,以判决数额的 %计取律师费。 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约定。
此致 敬礼!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汤海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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