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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稿须知”的须知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21 11:43:28

  “一稿多投”一直被认为有失文德的行为。因此,讲诚信的作者往往会等报社、杂志社通知不采用后,才会转投他家。其实,法律对此虽未彻底禁止,也是不提倡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上可知,如果报社在您投稿后十五天,杂志社在您投稿后三十天内,没有通知稿件是否录用,那我们可以转投他家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内不允许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独家登载的权利,个别首先发稿的单位单方面声称不允许其他媒体转载的,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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