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要成为有牙齿的老虎
编辑:乔新生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7-16 8: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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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颁布之后,预留了相当长的生效期。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之中,垄断现象在有些行业普遍存在,但在有些行业并不明显;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反垄断需要建立长效机制,行政机关必须为反垄断做好充分的准备。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的主管机关为反垄断委员会,这是一个协调机构,它不同于专门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特征,同时又为整合反垄断行政资源提供了法律平台。垄断涉及到市场准入、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反垄断机关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反垄断委员会的目的,就是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各自职能的前提下,建立彼此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平台。要想使反垄断法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必须尽快建立反垄断委员会,确保各个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协调一致、共同行动。
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成果,对协议垄断、滥用优势地位和资本集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如何在促进公有制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干预并且消除垄断行为,是今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反垄断法在国有企业面前无能为力,或者,反垄断委员会在处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关系时,没有充分考虑到非国有企业的合理诉求,那么,反垄断法就很难取信于民。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在我国现有的229部法律中,国务院各部门起草的行业部门法占据主导地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律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反垄断的过程中,必须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换句话说,在反垄断的问题上,反垄断法是基本法,也是一般法,而行业部门法则是特别法。如果不尽快修改行业部门法中过分保护行业部门利益的条款,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反垄断法很可能会被“打掉牙齿”,成为在特别法面前无所事事的“病老虎”。要想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必须全面修改我国的行业部门法,使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是反对经济特权的法律。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市场经济有了矫正法律机制,今后任何机关和部门都不得滥用经济特权,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反垄断法的实施既是对垄断企业的挑战,同时又是对政府官员的考验。假如政府官员仍然秉承传统的思维方式,把国有企业看作是自己的小金库,并且利用行政权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实施行政摊派、地区封锁,限制资源自由流动,那么,行政机关就会触犯反垄断法,受到法律制裁。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有些学者主张取消行政垄断的概念,把垄断定义为经济垄断。立法机关在权衡利弊之后,把我国行之有效的反对行政干预经济的条款,纳入到反垄断法中,从而使反垄断法成为既反对国有企业垄断,同时又反对国有企业主管机关垄断的新型的反垄断法。如果不了解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没有从源头上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那么,反垄断法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我国反垄断法着重于反对经济垄断,但这决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借助行政手段实施垄断行为。
过去人们总以为,行政手段是有别于法律手段的特殊宏观调控手段。但是现在看来,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包容的关系。行政手段以法律为基础,而法律的落实依靠行政手段。反垄断委员会必须在反垄断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而反垄断法为反垄断委员会干预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侧重规定垄断的表现形式问题,在程序性规范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立法机关还应该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在反垄断法生效之后,还必须依照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依法实施反垄断法。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但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其他法律规范相互配合。更主要的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反垄断法的成效如何,取决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如果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没有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那么,反垄断法就很难担当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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