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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之车不可随便搭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7-14 11:34:04

  不善把握商机的商人不是好商人,可净想“搭车”的商人也是不是什么好商人。

  这不,正当全国人民因“圣火传递事件”对奥运倍加关注之际,某省一家电器公司趁机在新产品发布会上揩了一把奥运的油:他们大量印发“新北京、新奥运、新××”(××为该单位简称)的宣传材料。法律会对“爱国行为”网开一面吗?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新北京新奥运”属于登记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上面那家企业的行为正是典型的“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尽管他们拿“爱国”化了化装。因此,他们的作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奥组委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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