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买饭 男子偷包
编辑:吴小军 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6-18 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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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半年间14次盗窃北二外食堂学生财物,近日,28岁的无业男子孟某被朝阳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孟某在本市朝阳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第一、二、三食堂一层内,乘该校学生买饭之机,先后13次盗走学生书包,内有现金、移动电话、MP3、U盘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孟某在该校第一食堂内再次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此前,孟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62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此次是在缓刑期间内犯罪,应撤销其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为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所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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