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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名车不还债 新疆首次开出30万元巨额罚单惩处"老赖"
编辑:记者 潘从武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5-16 10:27:27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15日电 记者 潘从武 有资产、有能力偿还货款,却拖欠10余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处以30万元的高额罚款。这是新疆法院系统针对“老赖”开出的第一张高额罚单。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记者今天从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获悉,5月8日,该院开出第一张巨额罚单30万元,让欠款达10年之久,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付出代价。

  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大有人在,一拖再拖,甚至挑战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4月1日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人民法院更多、更严厉的执行措施,其中的一项重要修改内容,就是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经济惩罚,比修正前增加了十倍。

  现注册资本达1亿元的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建筑公司十年前打了一场官司,原新疆西星商贸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与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加工运送合同书》一份。合同订立后,自治区第三建筑公司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商品混凝土2632.4立方米,价值达1219648.89元。“西星 ”给付100万元后尚欠219648.89元,一直拖欠未付。

  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自治区第三建筑公司因涉及建造大厦时的混凝土债务纠纷,而走上乌鲁木齐一家法院的法庭,经庭审后,法院判决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新疆第三建筑公司欠款20多万元,但是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依照法院判决履行这笔欠款。几经周折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昌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这个案件。

  十年后,这笔欠款加上利息已经达到40多万元,新疆昌吉州中院执行法官多次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明西星公司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1亿多元,且银行帐户资金流量较大,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履行法院判决。今年4月中旬,昌吉州中院3次发出传票,要求新疆西星公司主动履行债务。然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毫无履行债务的诚意。2008年,新疆建工集团面临改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建工集团的改制顺利实施,并加大清欠督查力度和对建工集团作为债权案件的执行力度。

  新疆昌吉州法院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5月8日作出了对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的决定,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朱光荣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加大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额度,此次对西星公司“顶格处罚”,就是为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执行工作。今后,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恶劣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处以罚款,予以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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