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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权益如何保障 委员四大建议来支招
编辑:法制网记者 杨傲…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3-10 8:58:07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土地的征用对促进全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也对失去土地的广大农民带来了严重影响。如何保障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成为委员关心的话题。

  遏制房地产违规开发向农村蔓延

  在农村,房地产的违规开发,使得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占用,破坏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占用耕地,影响到社会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安全。因此,必须遏制房地产违规开发向农村蔓延势头,

  为此,郭松海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违章开发项目,实行问责制;城市要增加低价住房供应,为弱势群体提供住房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阻止房地产违规开发。

  修改土地管理法 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要妥善解决目前我国建设用地紧缺的矛盾,除了节约集约使用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将一些低山和丘陵开辟为建设用地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工作已在全国部分省市展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一方面给当地经济发展注入了巨大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法律和政策调整的滞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也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只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经国家征收和征用便进入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会改变城市土地单一国有的格局,从而与土地管理法产生抵触。因此,民革中央建议对土地管理法做出修改:原有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新增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对于新增的公益性用地,继续通过征收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并实行国有;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在符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用地单位通过市场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交易。

  民革中央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土地管理法之间的冲突就可以基本消除了。

  郭松海委员建议,为配合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应依据宪法的原则,总结广东、成都、重庆、上海等地的试点经验,逐步建立起集体所有土地完整的法规体系;当前,国务院应出台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条例,为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提供法制保障。

  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民革中央建议: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尽快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三是将被征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纳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多种土地补偿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例如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实施预留地安置政策;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

  郭松海委员建议,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各地市劳动保障机构要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经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政府负担的保费在农民、集体缴纳保险费后,直接划拨到相关业务部门。农民和集体的保险费必须按期缴纳,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缴费凭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银行账号和银行卡。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体系

  有数据显示,被征地农民拿到征地款后,约有一半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用征地款做资本,搞第三产业,生活比较有保障,而40岁以上文化程度低的这部分人,目前靠征地款过日子,三五年后钱用完了,问题就出现了,这个潜在隐患必须引起重视。

  民革中央建议,各级劳动培训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培养适用人才,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

  郭松海委员建议,要将就业培训与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有机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激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用地较多的,原则上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用书面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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