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欢迎合作 诚邀英才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劳动律师 | 建筑房产 | 婚姻律师 | 保险律师 | 知识产权 | 公司律师 | 学术实务 | 法律咨询 |


工资须知  工伤须知  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  劳动仲裁  购房须知  房产争议  建筑纠纷  装饰纠纷  结婚须知  离婚须知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寿险投保  财险投保  寿险理赔  财险理赔  寿险诉讼  财险诉讼  网络侵权  版权纠纷  域名争议
软件侵权  商标纠纷  企业设立  企业投资  股权纠纷  企业并购  公司法务  学术争鸣  新法解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公司法务 >> 文章正文
质押物被离奇"调包" 全国最大仓储企业面临千万元索赔
编辑:韦文洁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更新时间:2008-8-25 0:01:01


 
试水动产质押业务 受托监管质押物被离奇“调包”



只装有空调外壳的货物箱

东站仓库内景

文/图 法制网记者 韦文洁

  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
  这个舞台上魔术师逗观众一乐的游戏,让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下称中储公司)这个全国最大的仓储企业在现实中遇到了。
  中储公司三年前开展了一项新业务,介入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动产质押业务。即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的质押物作担保。这个质押物就存放到中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库监管质物。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
  中储公司除了对货物负有保管责任以外,还要对银行负有监管保证责任。自然中储公司获得的利润要高于一般的仓储业务。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沈阳东站仓库(下称东站仓库)的第一单生意,就出了意外。存储在仓库的质押物偶然间被发现“调包”。清单上载明的“冰箱”、“空调”,竟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价值近千万元。
  千万元质物缺失
  8月23日,东站仓库总经理李刚向记者谈到这起案件,仍心有余悸。
  2005年3月17日,质权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下称广发行沈阳支行),与出质人沈阳泰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鑫公司)、沈阳欣达商贸有限公司(注:两出质人为一套经营人马,两个牌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质押监管协议基本相同,以下对两公司合称为泰鑫公司)分别签订了1500万元、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质押物价值为1000万元、3000万元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同一天,东站仓库、广发行沈阳支行分别与欣达公司、泰鑫公司签署《质物监管协议》(由银行提供),约定东站仓库为质押监管人,对上述两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进行监管。
  而此前的2004年12月,为了开展这一新型业务,广发行沈阳支行已把泰鑫公司引荐给了东站仓库(当时广发行规定,做质押业务必须到中储等大公司),东站仓库与泰鑫公司签署了《仓储合同》。
  对监管过程当时三方约定:仓库上两把锁,泰鑫公司和东站仓库各安装一把锁,货物入库出库必须三方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开锁入出库货物。货物质押期间泰鑫公司可以串货,东站仓库控制质押下限。
  “谁也想不到,这起千万元质物缺失大案的出现,竟缘自一起意外的查封。”东站仓库总经理李刚向记者介绍:
  2006年1月23日,因泰鑫公司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逾期借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浦发银行的申请,查封了泰鑫公司在东站仓库的质押物3365件。因为这起意外的查封,才牵出了这起质押物缺失千万元的大案。
  3月22日一早,东站仓库安全员王敬权巡视时发现,8号与24号库夹道内出现了15条草袋子。而仓库是全封闭式的,门锁没有被撬的痕迹。这一发现引起东站仓库的警觉。
  获悉这一情况后,4月30日开始,广发行沈阳支行、东站仓库、泰鑫公司三家人员同时到场,对质押物进行盘点。31日上午发现有些质物的数量对不上。午休过后,参加盘点的泰鑫公司的3名保管员和四五名装卸工不辞而别。由于仓库的大门是泰鑫公司和东站仓库各持一把锁,缺少哪一方,所有的人都无法进库。无奈,盘点工作只好中止。
  2006年5月9日下午,在广发行沈阳支行的催促下,泰鑫公司派出一个人开锁,东站仓库与广发行西塔支行(与沈阳支行是上下级关系,当时负责具体业务,记者注)对质物开始了联合盘点。
  由于泰鑫公司的装卸工未到,东站仓库指定自己的装卸工倒货。装卸工刘波在家电库房搬运一个空调机时,感到货物奇轻。李刚马上打电话请西塔支行方化宇行长来到现场查验。打开纸箱,让方行长大吃一惊的是,里面装的竟然是空壳样机。而再打开一个纸箱一看,里面装的不是空调,而是多个小型风扇,明显与外包装规定不符。
  在随后的盘点中,工作人员不断发现,有以木头、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冒充空调的,甚至有一个纸箱子纯粹是靠用木头订成的支架来支撑。
  据工作人员现场统计,仅2005年2月1日入库的价值4.8万元的13台LG空调全部是空壳;总价值14万元的22台LG空调仅一台是真货,其余均为空机壳……
  2006年6月29日,沈阳中院委托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泰鑫(欣达)公司存储于东站仓库中3000万元的质押物进行盘点评估。
  2006年9月21日,沈阳中院到东站仓库查验假货。因为评估公司不可能对上千万货物一一开箱,他们就做了一个方案,按外包装的重量过秤。特别轻的,与外包装重量不符的,被视为假货。并参照同年4月30日提供的质押物清单计算,泰鑫(欣达)公司缺失的质押物价值总计高达一千多万元。
  报案后贷款公司同意补货
  难道一千多万元的质押物,真像舞台上的老母鸡,一进仓库就成精了?
  8月20日下午,东站仓库原监管员赵丽华告诉记者,案件发生后,她的回忆是,“一点痕迹都没有,做梦都想不到对方会造假”。
  “这起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储公司2005年整个行业的第一单,结果就被人钻了空子。”让东站仓库分管质押业务的张宁副总经理有些自责的是,对这起家电质押业务处理时,东站仓库沿用了老的业务管理方式,“以为货物进了库房,是我们中储的场地嘛,就什么都不用管了”。没想到这不像做汽车、钢材等“一目了然”的业务,家电产品因中转环节不准开包,结果就出问题了。
  2006年5月9日发现质物出现问题后,李刚的第一反应是“货主诈骗”。第二天上午,东站仓库为此书面致函广发行沈阳支行和西塔支行,敦促银行尽快报案。
  5月11日,东站仓库收到广发行沈阳支行发来的律师函,“如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广发行有权要求贵司赔偿”。
  “占据中国储运行业的半壁江山,有70多单几十亿监管额度质押业务,但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的中储总公司对此十分重视。5月18日,中储总公司姜超峰常务副总经理指示李刚:“如果不能让仓库免责,必须报案。”
  鉴于泰鑫公司称对假货毫不知情,为尽快查明真相,东站仓库在5月18日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书面报案。
  5月24日,在听说东站仓库向公安局报案后,泰鑫公司总经理张亚杰来到了东站仓库,表示“他们的责任他们负”,同意补货或偿还银行的贷款。
  2006年5月26日上午11点,在广发行沈阳支行的协调下,东站仓库与泰鑫公司就仓库缺货一事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无论造成质押物少于《质物监管协议》约定的质押物价值最低下限的原因是任何一种原因,东站仓库不承担责任。双方同意对质押物的实际数量进行清点,泰鑫公司承认清点结果。如果数量低于质押物价值最低下限,泰鑫公司愿意自行向广发行承担责任,并可以根据广发行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质押物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双方对质押物的实际数量进行清点后,双方重新签署库存确认书。
  因为协议都签了,公安机关认为东站仓库不是被害人,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要件,把材料退回了东站仓库。
  而在此期间,广发行沈阳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将泰鑫公司和欣达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29日、6月15日,市中院分别判决泰鑫公司和欣达公司偿还广发行沈阳支行贷款本金834.6万元、212.5万元及相应利息。若无力执行,则以其质物折价或拍卖款项折抵。
  至此,东站仓库既有和泰鑫签订的《协议书》,银行又赢得了和泰鑫(欣达)公司的官司,看来发生在东站仓库内的上千万元货物缺失一案已尘埃落定,东站仓库可高枕无忧了。
  银行起诉仓储公司
  然而,2007年3月17日,随着广发行沈阳支行的一纸诉状,这种短暂的平静就被打破了。
  在这份诉状中,广发行沈阳支行请求沈阳中院,判令东站仓库按照《质物监管协议》的约定,赔偿其一千多万元的巨额损失。
  这一起诉表明,泰鑫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泰鑫公司当初与东站仓库签订上述《协议书》呢?
  “当时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是赶快处理质物,用来还清银行贷款。”8月20日晚,泰鑫(欣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孙长江律师向记者解释,“当时是想把质物卖完后还银行的贷款。可惜东站仓库不让卖,没法兑现”。
  对此,东站仓库的委托代理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丁敏杰律师的回答是:“在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下,泰鑫、欣达公司已经对这批质物失去了控制权,没有法院、银行的同意,单方卖不了货。”
  孙律师则坚持认为,“偶然查了几箱,不能证明都是假货。有的是旧机器,有的是杂物,放进箱子里面去了,只是个误会”。
  2007年6月19日,市中院开庭审理广发行沈阳支行诉东站仓库一案。在法庭答辩中,东站仓库反映,“经到沈阳国税局查寻,这两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没有进行抵扣。而正常业务,4000万元商品的销售,按17%的税率,合计680万元的增值税是不可能不抵扣”。为此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07年6月28日,沈阳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发行沈阳支行撤回起诉”。
  然而,不到一个月,7月26日,广发行沈阳支行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东站仓库诉至沈阳中院。
  2008年1月15日,沈阳中院一审判决:东站仓库“依据《质押监管协议》,恢复缺失的一千多万元的质押物,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8年1月24日,李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发行沈阳支行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嫌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月18日,辽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法律咨询热线
    24小时值班律师
    电话:13522742251
    邮箱:lawyer@010law.com
    咨询QQ:498574095
    点击进入:咨询留言板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7 010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法律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3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