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欢迎合作 诚邀英才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劳动律师 | 建筑房产 | 婚姻律师 | 保险律师 | 知识产权 | 公司律师 | 学术实务 | 法律咨询 |


工资须知  工伤须知  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  劳动仲裁  购房须知  房产争议  建筑纠纷  装饰纠纷  结婚须知  离婚须知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寿险投保  财险投保  寿险理赔  财险理赔  寿险诉讼  财险诉讼  网络侵权  版权纠纷  域名争议
软件侵权  商标纠纷  企业设立  企业投资  股权纠纷  企业并购  公司法务  学术争鸣  新法解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公司法务 >> 文章正文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终结
编辑:徐强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1-9 21:44:03

 法制网长春1月8日电 记者徐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有关情况。这例涉及2.4万股东和中小股民、十余亿元债务的破产案,最终以兰宝公司成功重组、避免退市危机画上句号。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临伟介绍,这是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该公司的成功重整,为企业减轻债务近十四亿元,安置职工近五千人,使企业避免了退市的危机,债权人、债务人、地方经济、广大股民由此取得了多方共赢。

    新闻背景

  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2.4亿元。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额达12亿元以上。
  2006年5月15日,深交所对兰宝公司作出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依据2006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1718.97万元,总负债为114229.65万元,净资产为-62510.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20.9%。根据有关规定,如果2007年度不能扭亏为赢,恢复持续经营能力,2007年度年报公布后,兰宝公司将面临退市危机。
  据了解,当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兰宝公司主要经营资产、持有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查封;其下属核心企业除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外已全部停产,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07年4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债务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6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兰宝公司破产一案。
  6月18日,长春中院向42个已知债权人邮寄送达了申报债权通知书、破产债权申报表、破产债权申报说明,组织债权申报。
  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公布了破产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表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初步人选。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履行职责情况并回答了债权人的有关问题。
  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根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通过政府融资,对兰宝股份公司的普通债权,一律按经确认的该债权数额的22%予以清偿。
  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兰宝公司的重整程序。
  2008年1月3日,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表示根据两份裁定,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全部共计88749558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将被拍卖。如此,兰宝公司将引入战略投资人,使兰宝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并最终实现恢复上市。

兰宝破产案的标本意义

    记者手记


  兰宝公司破产案是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书也没有规范性的样本。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如不能及时拯救兰宝公司,从企业层面来说,公司将失去宝贵的壳资源及再融资平台,中小投资者利益将遭受非常大的损失;从地方层面来说,公司退市将对吉林省、长春市的投资环境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连带引发企业数千名职工、约2.4万名中小股民及相关债权人的社会稳定,影响到近5亿元企业资产的正常运营。
  据“兰宝股份破产案件领导小组”组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张临伟介绍,在案件受理之前,法院即会同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制作了涉及保证职工稳定、保证股民稳定、相关信息披露、紧急情况处理等详细完备的社会风险控制预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政府在重整方案的制定、职工安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协调和配合。特别是法院与政府共同做债权人工作,为兰宝公司重整计划的通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此案审理过程中,吉林高院先后两次与长春市政府、长春中院相关领导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协调。并对“社保机构及拟破产企业的股东能否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对兰宝股份的超过3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能否在成交后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对国有法人股所进行的拍卖是否可以是附有条件的拍卖”等十六个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答复,从而为法院系统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新破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法律咨询热线
    24小时值班律师
    电话:13522742251
    邮箱:lawyer@010law.com
    咨询QQ:498574095
    点击进入:咨询留言板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7 010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法律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3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