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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谈破产法:管理人的报酬
编辑:李曙光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更新时间:2007-12-17 22:05:20

   管理人的报酬由谁决定?管理人领取的报酬如何确定,有无标准?我国新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这就使得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定位于法院,而不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债权人会议决定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专门颁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这一司法解释还重点明确,管理人报酬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从国际上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前者根据管理人工作时间计酬,后者根据债务人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计酬。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只规定按可分配财产价值总额作为收取报酬的基数,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全面推广按时间计酬法尚不成熟,配套体制欠缺,道德风险高,社会认知度差。二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简单易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三是按标的额计酬法特有的激励机制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四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法确定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并分7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其中,最低一段是“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而最高一段“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以国际经验而言,存在许多计算和支付管理人费用的方法。下面着重介绍一下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有些国家采用确定每小时破产管理人费用标准或根据所花费的时间的做法来确定管理人费用;有些国家确定了一个费率表,包括一系列标准的和推荐的费用,(或者规定最大值和最小值,或者两者都规定)来考虑管理人应当得到的报酬;有些国家允许管理人根据所收回的资产的一定比例来决定管理人报酬,这种方式在清算程序中比在重整程序中更加普遍;有些国家综合采用以上几种做法。

  管理人费用通常从债务人财产中扣除。

  在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费用的情况下,或者有关债务人资产的争议使得管理人不能够从债务人资产中支付报酬和费用时,管理人应该可以从一些债权人那里取得补偿,以使他们能够履行职责。

  管理人费用应当在债务人可用于分配的资产中优先支付,这部分资产是没有设定担保权的资产。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决定管理人报酬的方式,主要有计件或计时两种方式。在不同的国家,这两种方式被分别使用或者结合使用:根据管理人管理的可分配资产的比例表或者根据管理人所花费的时间。在这两种方式之外,也有规定固定费率以适用于追回的财产或者特殊的资产的情况。在具体的按标的额计酬方法上,各国规定有所差别。比如美国的规定是根据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分配财产数额,对首个5千美元允许不超过25%的收费,对超过5千美元低于5万美元部分允许不超过10%的收费,对超过5万美元低于100万美元部分允许不超过5%的收费,对超过100万美元部分允许不超过3%的收费。

  应该说,没有哪种方法不存在任何缺点或者从未招致任何批评。这些批评意见常常集中在支付管理人报酬(包括费用和支出)和这些报酬在什么基础上支付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问题上,如果有人(包括管理人自己)对管理人报酬的数量不满的话,可以要求复审这一问题。应该明确的是,除非管理人是由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来支付费用或者报酬的,管理人只能指望从他管理的财产中来获得报酬,如果资产不足的话,管理人就不能拿回他为债权人和其他的破产程序相关人的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许多国家的破产实践有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在大的破产案件中,往往任命专家评估人来决定合适的费用。这种破产费用评估人往往是经验丰富的破产从业人员,他们比法官更适合考虑应支付的报酬和费用的数量。

  国际经验是由债权人决定管理人报酬。但允许就这一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

  通过对收回的财产或者分配财产一定百分比的方式来计算报酬的做法更适合破产清算程序。

  也有这样的建议,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应与管理人处理案件的速度相挂勾,这能够为管理人提供某种激励使其采取更迅速的行动来处理案件。可能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费用计算方式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使用,法律不应当可以采用的费率计算方法进行限制。

  管理人报酬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考虑管理破产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和所追回和分配的破产财产的一定比例,每小时的计费标准、百分比和其他的计算费用的公式应该事先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允许任命专业的破产费用评估人,在破产管理人报酬发生争议时,来决定或者帮助法院决定适当的费用

  应当规定管理人定期获得报酬的明确程序,管理人在从债务人财产中扣除其管理费用必须经过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的批准。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反对,法院或者破产管理费评估人应当处理关于报酬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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