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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原债务如何清偿案例
编辑:佚名 来源:辽宁大学远程教育网 更新时间:2007-7-25 11:33:13

案例:       
         大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后大华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华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华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大华公司被注销。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大华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建设银行经多次向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大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华新公司与华丰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分析:
  本案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复存在。

  法人或组织的合并或分立本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是一些法人或组织利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健全的情况,假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为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此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与一般合同转让有所区别。由于合同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其条件之一是,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转让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转让才有可能发生。而由于企业分立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而非当事人的合议,因此也称法定转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是由大华公司分立的两家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原大华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即两家公司应对此贷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偿还1500万元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具体数额根据大华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两家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编辑: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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