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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案商评委终审败诉
编辑:姚芃 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7-7-8 16:40:51

 

  法制网5月27日《撤销恶意抢先注册商标:是全类撤还是部分撤?好想你”、“真的好想你”俩冤家齐告商评委》一案已有结果,6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仅为“好想你”与“真的好想你”之间的商标持久战作出了了断,而且回答了一个商标保护中重要的原则问题:撤销恶意注册商标应全类撤,而不是撤一部分、留一部分。

  “好想你”是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星)的商标;“真的好想你”是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帅龙)的商标。这两家相距不足15公里的企业都是从事红枣深加工的食品企业。

  奥星以帅龙“真的好想你”商标与本企业“好想”、“好想你”商标近似,是对本企业“好想你”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剽窃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撤销帅龙恶意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

  帅龙则认为自己设计“真的好想你”商标的创意来源于“真的好想你”这首歌曲,与奥星的“好想”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评委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好想你”商标是奥星使用在先的商标,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帅龙与奥星处于同一地域,从事同一行业,并在其他纠纷中知悉奥星的“好想你”商标,在知晓的情况下却在第29类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由于“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在含义上有递进关系,消费者易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关系,从而对产源发生误认或混淆,致使奥星利益受损。

  因此,帅龙在第29类干枣、山楂片产品上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31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裁定撤销了帅龙在29类干枣、山楂片产品上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

  但商评委同时裁定,第29类中腌制蔬菜、果冻、水果罐头等其他商品与第29类中干枣、山楂片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保留帅龙在罐头等商品上“真的好想你”商标的注册。

  争议双方对商评委的裁定都不满意,分头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一方认为恶意注册不应留“尾巴”应全类撤销;一方认为应全类保留。

  这一争议恰好凸显了我国商标大战中的焦点和商标保护中的难点,直接关系到目前所存在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商标侵权、商标恶意抢注等焦点而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审法院认为,帅龙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知晓“好想你”商标的使用情况,而其仍然抢先注册与奥星已经使用的“好想你”商标极为近似的“真的好想你”商标,如果在同属于第29类中的部分商品类别上仍然保留争议商标的注册,必然会使公众对二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有悖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真的好想你”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均应予以撤销,并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书,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败诉的商评委服从了判决。但帅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高院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在当地消费者中奥星“好想你”已经成为表明奥星公司枣片商品的标志。作为与奥星同处一地、同样从事红枣加工生产的企业,帅龙公司在理应知晓“好想你”是奥星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第29类商品上恶意注册与“好想你”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奥星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故“真的好想你”商标应予以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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