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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认定立体商标第一案
编辑:李松 黄洁 郭京霞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11-26 22:28:50


   法制网北京11月22日讯“费列罗”作为意大利最知名的巧克力品牌,在中国市场上频频遭遇仿冒,其在我国提出立体商标的申请又被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为此,费列罗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费列罗立体商标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至此,费列罗成为了我国首个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的立体商标。
  费列罗商标特有的金色球状纸质包装,贴有椭圆形的金边标签,以及透明的塑料材质的外盒等,具有鲜明的外观特征,在全球市场均具有极高的认知度。但是,费列罗公司在中国却频频遭遇仿冒,国内生产的同类巧克力产品几乎全都穿上了“金色外衣”。事实上,早在2001年,费列罗有限公司就在意大利提出了“图形(三维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5月被核准注册,费列罗公司为商标权人,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2002年9月,费列罗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我国提出了对于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过审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费列罗公司申请延伸保护的商标缺乏显著性,驳回了其申请。为此,费列罗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2006年10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以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
  于是,费列罗公司最终打上了法庭,并获得了支持,其申请保护的商标成为中国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的立体商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对于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商标而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或者是其包装物的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应当被认为是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而费列罗公司申请的商标作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个栗色和金黄色相间并带有波纹形状的底座和在底座上放置的具有皱褶状包装效果的金黄色球形三维形状组成。申请商标对于色彩和商品包装形式的选择均不在本行业和指定使用商品包装形式的常规选择范围之内,申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了原告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使得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后就能够清楚地判断出该商标所附着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因此,费列罗公司申请的商标应该在我国被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该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应予以核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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