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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下手为强——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5-26 21:48:12

  好多人都知道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注册商标就归谁所有。实际上,这就是常有人盯着别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企图“抢注”的原因。当然,法律自有规治“抢注”之道,我们这里不提。现在讲的,是两个正常的申请相互冲突时,谁应得到注册的问题。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也就是说,当出现两个冲突的申请时,应当是申请时间在先的取得注册;但是,两个申请是同一天的,应是使用在先的获得注册。另外,如果“无巧不成书”——两个申请人同时使用或者都没使用,那怎么办?实际的做法,是两个申请人先协商,能达成一致的,可将结果报商标局。协议不成的,由商标局裁定,或者采用一个传统的方式: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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