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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借“步步高”当一回厂名行不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4-18 1:01:17

  “步步高”仍是一广东VCD品牌,因常在央视黄金广告时段出现而著名。同省一家同行业的厂家,对“步步高”思慕,遂在自家生产的VCD包装上注明厂址为“某县步步高有限公司”,使消费者误以为这家企业是“步步高”在当地的分公司,生意随之大好。真“步步高”知道后,却并不想与这家公司发生任何关系,立即请求工商机关“打假”。

   假“步步高”公司的行为是何性质?侵权商标权吗?不是。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法律在商标法之外,从另一个角度对欺世盗名,混同商标行为的禁止。从根本上,这仍是为了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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