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的“避风港”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18 8: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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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软件工程师都知道,大多数软件厂商都不允许别人在自己软件的基础上进行商业性的“二次开发”。软件厂商的作法是有法律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第23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但是,为了防止软件巨头实行技术垄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后起的软件开发人士提供了“避风港”。《条例》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这条规定,是因为要实现一个概念,有时在技术上只能有一二种选择。这时,如果法律强行规定后来的开发者不得采用与前者的厂商相同的方案,就等于封住了后续企业的发展道路。另外,这也不符合社会公益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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