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姐夫”维权记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4-9 0:10:34
|
3月29日,中央台12套节目播了“芙蓉姐夫”的作曲及演唱者王蓉起诉安徽一音像制品公司并获赔五万元的事。《芙蓉姐夫》这首歌,估计常上网的人没听过的不多。大家都知道,这歌说了芙蓉姐姐很多难听话。说得严肃点,这叫侵犯名誉权。可就这么一首歌,咋就可以打赢著作权官司,还小赚了一笔?
这是因为《芙蓉姐夫》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听听《芙蓉姐夫》就知道,这歌的独造性无可置疑。而那些骂人的话,只是侵权了芙蓉姐姐的个人权益,并不属于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所以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上一篇文章: 著作权的权利之束 下一篇文章: “艳照门”里也有版权吗 |
- 推荐文章
-
- 法律咨询热线
-
| 24小时值班律师 |
| 电话:13522742251 |
| 邮箱:lawyer@010law.com |
| 咨询QQ:498574095 |
| 点击进入:咨询留言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