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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状告甘肃文化出版社侵权案开审
编辑:周文馨 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7-10-15 21:32:19

  

  10月10日,北方工业大学教授史仲文诉甘肃文化出版社侵犯其《中国古代女子全书》著作权案,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中,法庭当庭公布了法官远赴北京调查的结果: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其署名作者李振林“教授”、马凯“讲师”,一个是北京润知文化公司的销售员,一个是该公司的司机,其中一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他们本人称根本没有编著过《中国古代女子全书》,甚至没有看到过这套书,只是当时公司的领导让他们署名,他们就署了名而已。
  原告史仲文起诉称,自1992年开始,自己开始策划编写旨在全方位表现我国唐代女子文化、命运、习俗、规范、衣饰等生活全貌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从筹备、策划、选题、遴选书目、组织编选译注班子到编写完成,前后历时三年,于1995年8月完稿。全书共分8卷,每卷25万字,全书共计约200万字。自己为全书的总策划和主编。
  《中国古代女子全书》于1995年8月完成,依据与自由出版人王某签订的《委托出版合同》,将书稿交付王某。王某在时事出版社取得了8本书的书号,并设计制作了8本书的封面,还制作了其中两本书的样书。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该书最终未能出版。
  2005年11月,发现被告于2003年出版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从书名到标题、选编内容、注释、译文都与自己策划和主编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完全一致。甚至,由自己编写的该书《女儿刑》卷简介中有“本书前两部分内容由孙耀注释外,其余均由颜吾芟完成”的字样,被告出版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也照搬不误。由此推断被告出版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完全是剽窃。
  原告认为,被告出版《中国古代女子全书》(印数为2000册,每册定价为1280元),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赔偿自己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13万元。
  庭审中,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辩称,首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具有为其他人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因全书共分8卷,各卷均有作者,史仲文在各卷作者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他人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其次,原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称,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李振林和讲师马凯正式授权,郑重声明《中国古代女子全书》为本人编著,授权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此书,并称此书如有任何版权问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年8月6日,与北京天之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润知文化公司,总经理穆志山为本书策划)、李振林、马凯及该书出版担保人彭学云(民族出版社编辑)签订出版合同,该合同对享有全书的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授权等均有明确约定,并经过选题论证审批发稿。因此原告所称自己剽窃全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在出版此书前自己曾在网上全面搜索,获知该书从未出版,于是在彭学云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下,要求李振林、马凯出具授权书、身份证,并订立出版合同,收取了1万元出版管理费,然后进行选题论证审批,并经初审、复审、决审后签发了发稿单。
  据此,被告认为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是侵权人,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此前,根据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李振林、马凯、彭学云和北京天之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审当日,他们均未到庭应诉。
  据法院审理查明,与被告签订出版合同的天之杰文化公司,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本没有登记注册,润知文化公司也早已停业。而原润知公司总经理穆志山证明,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代女子全书》书稿,是他们花了三万元向别人买来的。
  庭审中,作为证人、原润知文化公司的编辑部主任吴某说,当时他们拉了个单子(提纲)串成了这套书,见李振林、马凯有身份证,所以就让他们作为《中国古代女子全书》的作者署了名。
  法庭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史仲文是不是《中国古代女子全书》惟一的著作权人。二是被告甘肃文化出版社是否对该书的出版尽到了合理注意(审查)义务。三是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
  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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