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都能“想唱就唱”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24 9: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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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唱就唱”是第一届“超女”的口号,虽说源于商业选秀,却也透着一股爽利劲儿,确实挺酷。但不论是谁都能想唱就唱,不管其它吗?不是的——最起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讲,不是人人都有这样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由此,可知,所谓表演权,其实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为著作权人专用。除了个人欣赏、研究等“合理使用”的情况外,任何人商业性表演他人作品的,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允许。
比如,我们经常会在餐厅或服饰店听到他们播放音乐节目,还有电器商店常常同步播出电视节目,这些情形都属于公开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这些企业的经营者,有必要注意避免发生侵害公开演出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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