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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商业网站资料的法律责任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6-13 15:25:48

  2008年5月底的一个深夜,笔者被急促的电话铃声惊醒,线路那边是笔者服务过的一个网络公司的老总。原来,他的网站被“黑客”袭击了,几百G的数据和程序被下载!这名“黑客”还要求网站支付高额现金赎回资料,否则就要将其公开出售。老总心急如焚,因为这些东西是公司的核心资产,一旦泄漏,这家公司很可能就此夭折!笔者向这位老总解释了我国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具体规定,并与其商讨了具体的应急方案。

   现在,危机已然渡过,笔者愿把有关此事的分析意见与读者分享,以期警醒相关肇事者,并对网络业者有所助益!

   由于这名“黑客”的行为在民事方面构成侵权是非常明显的,本文将分析的重点放在是否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上。

  一、 关于侵入行为的法律责任
  仅有“侵入”行为,并未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行为的,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有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明显,本罪针对的是“黑客”非法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非法侵入商业性计算机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但是,非法侵入商业网站的肇事者涉嫌行政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二、关于“现金赎回”涉嫌的刑事责任
   此种行为涉嫌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这名“黑客”深知自己下载的资料对于受害网站的重要性,并以公开出售这些资料相要挟,其索要现金的数额超过法定起刑数额,故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三、“公开出售”涉嫌的刑事责任
   如果敲诈勒索未能得逞,“黑客”果真将网站资料出卖的话,构成犯罪吗?
 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所谓“商业秘密”,按照刑法的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的数据和程序,毫无疑问是属于商业秘密的。
另一方面,如果确有相关人士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明知故买”,则这个买家也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为,同一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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