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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诉前措施,与“通知与删除”程序有什么不同?
编辑:汤海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6-28 0:02:11

 

   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后果往往更严重,如不及时制止,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害。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了相应的诉前措施,但有时采用这种措施仍不能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而且权利人还要证明其合法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条例规定的“通知与删除”程序给权利人提供了又一件有力的武器。借助这一程序,权利人有可能更便捷地制止网络侵权,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侵权损失。适用这一程序与采取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诉前措施互不影响:权利人可以在适用“通知与删除”程序没有效果后,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滥用“通知与删除”程序将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可以有效地防止滥用这一程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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