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劳动律师 | 建筑房产 | 婚姻律师 | 保险律师 | 知识产权 | 公司律师 | 学术实务 | 法律咨询 |
工资须知 工伤须知 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 劳动仲裁 购房须知 房产争议 建筑纠纷 装饰纠纷 结婚须知 离婚须知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寿险投保 财险投保 寿险理赔 财险理赔 寿险诉讼 财险诉讼 网络侵权 版权纠纷 域名争议软件侵权 商标纠纷 企业设立 企业投资 股权纠纷 企业并购 公司法务 学术争鸣 新法解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