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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界拟出新“交强险” 游客受伤保险可先垫钱
编辑:马燕 来源: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08-8-18 0:31:01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8月29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遇到事故受伤,有望由保险公司先垫抢救费了。 中新社发 桂鸿 摄

  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遇到事故受伤,有望由保险公司先垫抢救费了。11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8月29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而后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将废止。


  旅行社必须投保,堪称旅游“交强险”

  何谓旅行社责任险?业内人士介绍,它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旅行社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根据之前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规定,2001年来,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它也被视为旅游界的“交强险”。而新《办法》对此也强调: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的旅行社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垫付抢救费,保护当事人隐私

  记者对比发现,新《办法》比老《办法》更人性化、更具时代特色。

  比如提出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第2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提出保护游客隐私——第25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此外,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还注意到了眼下旅游市场上的个性化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在传统的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之外,为旅行社责任险增加各类附加险。如建议开发“特种旅游”、“旅程延误”、“旅程取消”等可供选择的附加险种。

  旅行社责任险,不等于旅游意外险

  业内人士还提醒大家注意一个误区:不少参加组团游的游客以为,既然旅行社投保了责任险,自己就不用单独投保了。其实旅行社责任险是将原本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通过直接保障旅行社间接保障旅客。而如果是途中游客自身原因而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责任险是不保的。因此,“双保险”稳妥起见,游客最好还是自己再投保一份旅游意外险。(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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