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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得提出离婚”无效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网原创 更新时间:2007-11-5 20:30:11
  网友咨询: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婆婆还没有分家,如果我和我丈夫离婚,房子是不是,也有他们的一份?如果我不离婚,我想和我丈夫签一份协意,我在家务农,他在北京工作,我和孩子不来北京,如果要离婚的话,我要房子和孩子,而且他不能提出离婚,我可以提出离婚,而且如果他有外遇的话,他要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和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孩子和房子我也要,这份协意是否合法,是不是需要公证人,公证人又需要几个?

  汤律师 解答:你好,已仔细看过你的问题,下面分别回答。
   第一,关于离婚时男方是否有权分享房产,这要看这套房子的权属状况。如该房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在你们离婚时,其他人包括男方的父母无权分享;如男方的父母对该房享有部分或全部产权,则他们的权利不受你们夫妻是否离婚的影响。
  第二,关于协议。首先,如果你们夫妻确实对该房享有产权,可以约定离婚时产权归你所有。
但是,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你们现在可以做出这样的约定,但是到这种约定的实际法律效力还要看离婚时的具体情况。对于孩子,不能象财产那样自由地约定。在离婚时(后),如果由于情况变化,由你抚养孩子明显地不利于他的成长时,法律不会认可你们的约定;另外,如果你们离婚时孩子已十岁以上,在由谁抚养的问题上,法律要求尊重孩子的意见,而不是由父母双方径自决定。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这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约定与否对方都要承担。
  第三,关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第四,关于男方有外遇要支付精神损失费的约定,是可以的。法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
  第五,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员不会对违反法律或者其他无效的内容进行公证。
  另外,公证只是对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如果你自己对协议内容及其效力有把握,则不一定要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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