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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和受赠财产的婚前约定
编辑:汤律师 来源:本网原创 更新时间:2007-11-13 14:16:32

  网友咨询:律师你好, 我就要结婚了,由于种种原因,我和爱人希望签署一份关于婚后财产的协议(如婚后双方家长今后遗留财产等),类似于现在的婚前财产登记.可是我们不知道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签署此类协议,签署是否有效.
  希望可以得到详细的解答!
  具体说就是在婚后如产生离婚,双方父母遗留和其他赠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么一个协议!

  汤律师 解答:你好,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知,父母只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相关财产是给已方子女的,才发生该财产只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法律效果。所以,尽管你们的这种约定有一定的实际作用,但是由于合同(或协议)具有相对性——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不及于任何其他人,因此最保险的作法是,在你们做如此约定之余,双方父母在各自预立遗嘱或订立赠与合同时,明确说明相关财产是给已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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