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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称解放初住房屋被借 五十年后诉政府返还

编辑:王雪 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11-16 21:40:12


    金某诉称,解放前其居住在密云县,有自住房10间。解放初期,密云县委借用该10间住房,其一家于1949年春搬到密云县他处居住。1992年,密云房管局以“四清”运动的失实材料为依据,把上述10间房屋,按“解放前是出租房”的性质,作出国家付给金某5年的定租款712.8元,10间房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金某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上述《决定》,判令密云县建委归还密云县委在解放初借用的其家住房。

    11月19日10时,在密云法院第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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