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委托合同可以撤销吗?
编辑:汤海涛 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10-29 20: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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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本人有宅基地房屋一间,房产证为我一家三口人共有,于两个月前通过公证处以公证的方式签定委托合同,委托他人管理.委托内容大概为: 委托其管理本宅基地房屋,有权收租,维修改建本屋,并于房产征收时,负责洽谈补偿事宜,收取征收款,并能转委托.此委托合同的终止日期为上述事项办妥为止. 委托合同并没说明收租与收取征收款的款项归属哪方所有,也没有列明"不能撤销" 现我方想撤销委托,收回管理权,而公证处告知要双方同意撤销才能撤销,但受托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肯到公证处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我方作为委托方是否能单方面撤销,通过何种方法撤销.
汤海涛 律师:你好,本案中你方可以撤销合同。公证处的意见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41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合同,若一方对另一方已无信任可言,则不论客观上是否有理由,法律均允许其中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当事人一方行使这种权利时,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当然,如果你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话,应当依法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那么,如何通过法定的方式解除该合同呢?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于该通知书到达对方时解除。为了留存证据,可以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通知。 最后,谈一下公证的问题。公证能够证明你们的委托合同是真实的、合法的,但是公证行为本身不能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更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此,经过公证的合同,仍然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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