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编辑:未知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07-7-24 16: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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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先生与孙女士结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王先生在该房屋交付入住后即与孙女士结婚,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与孙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将上述房屋归孙女士所有。半年后孙女士收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和传票:王先生的父母已将她与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主张上述房屋是他们老两口的,要求法院确认孙、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无效,要收回上述房屋。
法庭审判:庭审中,王先生的父母说,购房款都是他们出的,而且离婚时王先生还没取得产权证,因而无权把房屋给孙女士。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父母出资以王先生的名义购房时,王先生与孙女士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先生与孙女士离婚时,将既不属于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协议确定归孙女士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王先生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屋的内容无效。
孙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的父母以王先生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先生即为所购买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先生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先生,因此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根据最高法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是子女的婚前财产(本案中,该房屋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上均为儿子王先生的名字,那该房就不是老两口的财产);如果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这套房屋是王先生婚前父母出资给王先生买的,不属于王先生和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双方对此房的归属有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的关键在于:王先生在与孙女士协议离婚时,自愿将该房屋归孙女士所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王先生的父母提出王先生尚未取得产权证,没有权利把房子给孙女士,但王先生作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约定房屋归孙女士是有效的,孙女士以后可以将该房变更到自己名下。
法官提醒:在2001年新婚姻法之后,随婚姻存续至8年后,一方婚前房产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不再有效,除非双方有书面的约定。依据新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一般不予认定。离婚时在处理房产等大的财产时,应仔细考虑、权衡利弊,不要因着急离婚而匆忙决定。针对本案,父母在赠予子女房屋时,可以把约定条件更加细化,免得以后造成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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