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给办土地证 法律维权有门道
编辑:佚名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7-23 16: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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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的潘先生高高兴兴买下一处房屋,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说好由卖主黄先生办理好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结果黄先生最终却没办成。于是潘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结果两次都被法院依法驳回。 败诉之际,检察官建议改变诉求,于是潘先生将“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改成“请求解除合同”,结果柳暗花明终于胜诉了。
案情:买房办不了土地证
2004年10月14日,潘先生和黄先生签订合同,以14.4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瓯海区泽雅镇天长村的两间两层木头结构房屋。约定卖主黄先生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同年10月20日,潘先生在卖主的协助下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还在第三者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却没有办理成功,黄先生对土地使用权变更一事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 没有土地证就无法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2005年3月,潘先生一纸诉状将卖主黄先生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卖主黄先生的律师在法庭上辩称,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只是约定义务未履行而已,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要求法院驳回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想判无效官司连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其二,约定没有被提示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随行义务,随行义务未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三,根据潘先生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卡来看,卖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其土地使用权虽仍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土地使用权应随其地上房屋权属的变更而发生转移,故黄先生出卖房屋并不属于无权处分。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的潘先生于2005年7月4日向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05年9月22日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两个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结果:换个请求判决胜诉
潘先生历时两年的官司两次败诉,难道买了无法办理法定手续的房屋还要吃哑巴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吗?瓯海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提醒潘先生,合同虽然有效,但卖主的违约行为已经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该换个诉讼请求。正百思不得其解的潘先生不由眼前一亮,于2006年12月12日再次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卖主黄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同一案件,因诉因、诉求的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所有权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购房时约定可以办理、付款后却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可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买主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今天,法院作出判决,卖主黄先生应返还买主潘先生购房款,并赔偿潘先生相关经济损失6723元及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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