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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还1200多万房贷成难题

编辑:佚名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7-23 16:02:54

  法制网讯  买房人张先生好不容易赢得了与开发商之间因延迟交房产生的退房官司,可事后不久又被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其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一千二百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张先生提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贷款,还款责任应由占用资金并且违约的开发商来偿还。
  2002年9月,为了追求丰厚利润,张先生购买了雍景台国际公寓四套写字楼和一套公寓,并因此向招商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但是,原定于200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却因为当年的一场“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7月。为此,张先生曾以开发商延迟交房为由提出退房,开发商却以“非典”为借口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最终,在与开发商的纠纷中,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
  但第一场官司刚刚获胜,张先生却又收到了来自银行的一纸诉状。招商银行提出,在银行当初依据张先生的房屋贷款申请向张先生提供了五笔贷款,共计一千五百余万元。而张先生现在已经与开发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没有理由再继续占用上述贷款。此外,张先生在贷款期间,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偿还贷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招商银行要求张先生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一千二百余万元,作为贷款担保人的开发商和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另一被告人的开发商也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但是庭上开发商并未提及其作为资金的实际占用者一事,只是强调其作为张先生的贷款合同中的一个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张先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的还款义务。
  由于案情比较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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