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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要求返还被驳回
编辑:佚名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7-23 15:57:12

  法制网讯    陈某与林某是朋友,2000年陈某将一幢六层私人住宅赠与林某,如今陈某及妻子却将林某告上法院,提出当时的赠与行为无效。而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陈某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无偿的,其中内有隐情。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夫妇要求林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16日,陈某与林某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将位于集美区尚南路的一座房屋自愿赠与林某,林某同意接受此赠与。该份赠与合同经集美区公证处公证后,林某家人随即入住诉争房屋至今。但没想到陈某前不久却突然提出赠与合同无效,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陈某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返还房屋。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就在陈某与林某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文字材料,上面写明:陈某赠与林某位于集美区尚南路198号-1的一幢六层私人住宅,不过林某要于公证当日代陈某还清此前欠别人的60万元,此后此幢住宅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全数归林某个人所有。上述合同及文字材料签订后,林某确实为陈某代还欠款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签订赠与合同并经公证,但审查原、被告私下签订的文字材料,其载明内容足以说明原、被告间达成的实为一项有偿的无名合同;该合同以被告代原告还清债务60万元为条件,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从其特征看,与房屋买卖合同相近,其相关的法律适用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院虽认同原告关于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但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房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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