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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租"第一案

编辑:刘建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7-23 15:36:04

   客厅变成三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次卧室、书房又被分别变成七间独立房,由于得到了产权人的“默许”,作为“二房东”的付小姐转眼间将承租的三室两厅房变成了“10间房”。孰料在小区门口搬入10张大床时,付小姐却遭到了物业保安的拦阻。今天下午,沪上备受关注的首起“二房东”状告物业侵权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付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28岁的付小姐在法庭上诉称,2006年5月23日,她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位于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个月以现金支付。双方同时在合同中又约定了补充条款,其中有“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付小姐)分割出租(转租)签约之内的两年”以及“若本条款与合同内的条款有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的内容。
  同年6月,付小姐对房屋稍作装修后打算将10张大床搬进屋子,但在进小区时遭到保安的阻拦。她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挠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作为被告的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不认可付小姐的说法。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出租人杨先生本人出具的证明函,该证明函写道:“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付小姐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现付小姐承租以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个人,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治安隐患。本人对付小姐这种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认可的,要求恢复原有户型和功能。”
  “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我们曾经向付小姐发出整改通知,但她没有整改。”物业公司代理人也反驳道。
  法院认为,因原告付小姐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以及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现被告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为其实质系对原告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对物业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被告物业行使权利的行为,该行使权利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付小姐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上海颁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第一条明确:“一间房屋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担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规定》同时明确:“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
  对于群租的另一种情况即单位集体宿舍,《规定》也明确:“租赁居住房屋,承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上海拟用3年基本消除“群租”

  今年6月19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在今年上半年提出“群租”整治工作的相关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争取在今年下半年实施。
  在上海,“群租”造成诸多安全隐患,比如上下搭铺、乱拉线路、电线老化裸露、没有足够的消防设施等,甚至有很多房屋根本达不到出租资质要求,不能保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和社区安全。因此,整治“群租”涉及千家万户,市民百姓及媒体的呼声都很高。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据焦扬介绍,上海整治“群租”主要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区县、街道两级建立整治“群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依法处置的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二是发挥业主自我管理的作用,通过修订业主公约或临时公约,规范居住小区租赁行为;三是开展“群租”隐患调查,切实掌握全市“群租”的基本情况,以点带面,分类整治,对隐患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由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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