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欢迎合作
联系我们

首 页  版权实务  商标纠纷  专利纠纷  房产争议  公司实务  保险纠纷  知产判例  民商判例  法律咨询  法律文书  站长文集  收费标准

站内文章搜索
     最新文章
   咨询精选
   诉讼常识
860平米配套用房到底归谁?

编辑:陈煜儒 建平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7-23 0:07:05

  法制网讯 86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到底属于谁?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数次庭外调解,苏州市福星小区业主终于夺回了该房屋的管理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胜诉,判决双方争议的860平方米房屋和终止关系后开发商仍收取的5万元租金,依法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据介绍,本案中开发建设福星小区的房产开发商,将前期的小区物业管理交给了隶属的物业公司,由于物业公司长期管理不到位,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炒”了他们的鱿鱼。当新的物业进驻小区后,房产开发商还在对小区配套用房的1号楼出租收钱。目前,争议的1号楼部分房屋由社区居委会使用,用于社区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部分房屋则由开发商出租给他人使用,用于开办幼儿园、超市等。
  福星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1号楼是小区的配套用房,应该移交给全体业主管理,开发商不应再插手,但他们一直未移交,反而还在出租收钱。在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业主委员会只好求助法律,于去年8月14日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1号楼从建成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因该建筑物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内,是作为公建配套设施建造的。因此,在目前该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前,既然房产开发商与福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经终止了物业管理关系,理应将房屋移交给福星小区业委会管理。同时,也应将终止物业关系后收取的5万元租金,一并移交给业委会。
  一位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1号楼正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后,他们将首先保证提供社区居委会现有的公益性用房,至于是无偿提供还是有偿提供,应由业主代表大会最后决定。

                                        (责任编辑:王芳)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7 010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法律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3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