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欢迎合作 诚邀英才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劳动律师 | 建筑房产 | 婚姻律师 | 保险律师 | 知识产权 | 公司律师 | 学术实务 | 法律咨询 |


工资须知  工伤须知  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  劳动仲裁  购房须知  房产争议  建筑纠纷  装饰纠纷  结婚须知  离婚须知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寿险投保  财险投保  寿险理赔  财险理赔  寿险诉讼  财险诉讼  网络侵权  版权纠纷  域名争议
软件侵权  商标纠纷  企业设立  企业投资  股权纠纷  企业并购  公司法务  学术争鸣  新法解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法律网 >> 建筑房产 >> 购房须知 >> 文章正文
长沙"燃气开通费"案二审业主败诉
编辑:记者 赵文明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13 21:54:16

  法制网讯 记者赵文明 12月10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沙燃气开通费案有了终审结果,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燃气开通费合法,王府井商业广场业主败诉。
  2006年11月13日,王府井商业广场业主状告开发商———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刘大华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收取的“燃气开通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
  由于一审被告缺席庭审,未提交任何证据和辩护意见,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业主胜诉。随后,开发商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只约定了IC卡智能表的费用自理,但根据开发商已向燃气公司支付“燃气开通费”,且业主也已向开发商缴纳该费用的事实,可视为双方已协议变更原《商品买卖合同》中关于“燃气开通费费用承担的约定”,开发商向业主收取2340元“燃气开通费”符合合同约定。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胜诉。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法律咨询热线
    24小时值班律师
    电话:13522742251
    邮箱:lawyer@010law.com
    咨询QQ:498574095
    点击进入:咨询留言板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7 010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法律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3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