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燃气开通费"案二审业主败诉
编辑:记者 赵文明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13 2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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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赵文明 12月10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沙燃气开通费案有了终审结果,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燃气开通费合法,王府井商业广场业主败诉。 2006年11月13日,王府井商业广场业主状告开发商———长沙金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刘大华认为,开发商收取“燃气开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收取的“燃气开通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 由于一审被告缺席庭审,未提交任何证据和辩护意见,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业主胜诉。随后,开发商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只约定了IC卡智能表的费用自理,但根据开发商已向燃气公司支付“燃气开通费”,且业主也已向开发商缴纳该费用的事实,可视为双方已协议变更原《商品买卖合同》中关于“燃气开通费费用承担的约定”,开发商向业主收取2340元“燃气开通费”符合合同约定。据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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