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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还款非恶意 银行要解除房贷合同被驳
编辑:李松 黄洁 曲育京 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7-11-22 20:55:20

   法制网北京11月21日讯 借款人先后7次未能按期偿还房屋贷款本息,但事后全部补齐。此种情况下,银行可否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给出了答案,借款人事后补齐还款金额的行为表明其还本付息的意愿,且不能证明其丧失了还款能力或恶意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4年4月25日,张某与银行、房地产商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所购买的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31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合同还规定,若张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时,银行可以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房地产商则为该合同中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张某应付的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张某发放了贷款。2005年1月,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当期本息,房地产商代其支付了到期本息及罚息。2006年5月,张某又未能按时偿还当期本息,仍由房地产商代还。其后,张某还曾经5次逾期还款。但是,2007年6月4日,张某一次性还清了所有的逾期本息及罚息。
  为此,银行却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法院认为,银行与张某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某虽有连续5次、累计7次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但事后全部偿还了相应的逾期贷款,表明了其还本付息的意愿。而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此后张某仍有欠款或逾期的情况,且并未显示张某存在丧失还款能力或恶意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状况,因此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李松 黄洁 曲育京

  法官点评

  此案的主审法官分析说,对于那些恶意不还银行贷款或骗贷的买房人,法律绝不会姑息。可对于那些真正贷款买房的普通百姓,偶尔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的短期逾期,银行动辄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未免过于苛刻。
  按揭贷款后,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并非一成不变,由于疾病、出差、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造成逾期还款,而银行与之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非常严苛,出现逾期后,银行往往不管贷款人是否后来按时归还全部款项就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银行进行按揭贷款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当贷款人已经按期归还逾期贷款后,银行仍要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贷款人支付高额罚息,这种收益远远高于正常还贷的收益。且在按揭贷款中,房屋作为抵押,银行完全具有还款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逾期的原因以及其还款能力与意愿,银行应当予以审查,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像张某这类案件,实践中已经发生多起,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应全盘考虑,努力做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慎重决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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