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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披露 :“接招”劳动合同法诉讼的难点
编辑:本网记者 袁定波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8-1-1 13:03:10

  

    新闻快读

  劳动合同法今天正式实施,而据各地法院反映上来的情况看,近年来,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权威人士预测,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劳动争议案件将继续保持增幅较大、构成复杂、难题层现的态势,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为陷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进一步增加了救济程序,“这些因素相结合,将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于往年”。

  难点

  □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民事审判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新用工方式不断出现使劳动争议案件法律关系更复杂

  □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

  □如何把握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合同尺度成一大审判难点

  承载着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厚重期许,今天,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此前几天的2007年12月28日,“家乐福欲与4万名职工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成为一些著名大型企业纷纷“规范”用工制度,“迎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的“收官”之作。
  在临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一段时间里,一些事件产生的余波,令不少劳动者的心随之涌动难平。
  从2007年7月开始,陆续有企业开始裁员。韩国LG电子7月裁掉11%的中国员工。8月,一家国内大型媒体解聘了1800名编外人员。这轮裁员指向了相同的人群———临时工和长工龄的员工,而他们正是新法想要保护的人群。
  从2007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公司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请求“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变化的就是再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龄。
  2007年10月中旬,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4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
  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大型企业举动如此一致的动因源于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牵涉到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大调整,甚至会导致部分企业发展模式转型,从而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端劳动者的就业造成较大的影响。“这些重大变化,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必将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中来。”法律专业人士预测。
  面对可能大量出现的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诉讼,人民法院将如何应对?近日,记者在北京、浙江、湖南三地进行了深入调查。

  现状

劳动争议案数量大类型多样 呈群体性对抗性执行难特点

  “浙江的劳动争议案件从2005年就开始上升了,年增长率超过了3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向记者提供了一组颇有说服力的数据:
  2005年,浙江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977件,同比上升了39.3%;2006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达6489件,同比上升了30.3%,2007年1至11月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达到7041件,同比上升了43.7%。
  “在湖南,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同样居高不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梁建军告诉记者。
  记者调查发现,在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
  “因档案移转引发的争议、竞业禁止纠纷等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在劳动报酬争议中,一些企业以股票期权作为奖励方式,由此而产生的争议也不鲜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位法官说。
  记者从北京市高院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各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争议、因变更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涉及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缴纳社会保险等争议、工伤保险纠纷、劳务派遣纠纷等。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工伤赔偿4类案件,占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95%以上,且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建筑、餐饮以及服装、制鞋、制革等加工行业,其中又以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领域为‘重灾区’。”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将拖欠、克扣工资的做法制度化,虽然拖欠工资的个体数额不大,但拖欠总额较大,一旦引发纠纷,往往涉及众多劳动者,使得诉讼具有群体性。
  “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往往情绪严重对立。”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的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养老保险纠纷,其处理结果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存亡,所以很难调解。
  “债务人往往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案件往往判决了却难以事了。大量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案件也进入执行程序,不少地区此类纠纷的执行案件数量远超过审理案件的数量。”这位负责人颇为无奈地说。

  变化

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将更加突出 劳动关系愈加复杂界定更困难

  “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劳动争议案件将继续保持增幅较大、构成复杂、难题层现的态势。”采访中记者发现,浙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的这一预测,得到了三地法院的认同。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并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进一步增加了救济程序。此外,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放宽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限制;新《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这些因素相结合,将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于往年。”这位负责人说。
  “劳动争议的成讼率提高,必将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民事审判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湖南省高院的梁建军说。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不同于传统就业形态的新的用工方式不断出现,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有些法律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在定性上更加困难。而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正如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法官们所担忧的,北京市高院民一庭的法官也向记者表示,一些特殊行业,如出租汽车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有劳动关系也具有承包关系,对此应如何规范、如何适用法律,值得研究。
  “要求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的纠纷可能成为诉讼浪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说。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不仅仅要承担追缴责任,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监管部门也可以进行制裁。
  “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没给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或者未缴足社会保险,这些潜在的纠纷都可能凸现出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法官们已经注意到,不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大量的临时用工,如水电站临时工、公路养护工,往往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低于最低标准,他们现已年老或者即将达到退休年龄,要求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补发工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已经出现,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增多。

  难题

创新规定如何把握争议大 法律原则性规定还需细化

  “突击裁员、清理临时工,是不少企业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如何评价这些做法,准确落实劳动合同法精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法的不少规定相对劳动法而言是完全创新性的规定,如何准确把握,尚有很大的争议空间。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因此,在一个时期内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浙江省高院的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尚需细化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但何为“用工”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认定、与合同的约定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等,也有待明确。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前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应规定,但都过于抽象,在具体认定某一个规章制度的效力时会引发争议。
  据了解,用人单位在行政上是由多层次、多部门的管理机构组成的系统。审判实践中,单位内部不同部门制定的文件,能否都作为处理案件依据的问题时有发生。
  而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得不明确,但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比较常见。比如,有的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劳动者未必了解这些规章制度;有的企业甚至可能事后通过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规定不明确的现象还出现在“民主程序”的含义不明确上。浙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职工民主,也可以理解为资本民主或经营管理民主。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协议变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权问题。劳动合同是一个不完全合约,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适当调整权,那么,它的用人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都将落空,比如在经营绩效状况、经营规模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用工方可能需要适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但简单地承认用人单位的单方调整权又将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劳动者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其生活地点、生活方式、家庭等由此而改变,劳动者由此产生大量的信赖利益。
  “劳动合同内容的改变不仅可导致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本身变动的不利,也可能导致劳动者很多信赖利益丧失。今后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合同的尺度,也是一大审判难点。”浙江省高院的这位负责人说。

 

执行劳动合同法常州公安有四招


 本网记者 张亦嵘

  劳动合同法从1月1日起实施,作为使用聘任人员较多的公安机关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呢?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孙菡介绍说,为执行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在规范用工方式,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力支持,谨慎用工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加班等方面作出了一定努力。记者就常州市公安局所作出的努力,随机采访了该局的相关部门。
  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截至目前聘用了527名交通协管员,协助民警从事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2007年以前,这些协管员多是从辖区企事业单位借来或自选聘用人员。从2007年起,为应对劳动合同法,该支队统一从社会公开招聘协管员。据支队政工科长汤林虎介绍,招聘录用交通协管员有严格的体检、面试、笔试、政审和培训程序。协管员一旦录用,就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目前,使用的527名交通协管员全部与支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将录用的协管员纳入劳动保障体系之中。汤林虎说,以前用一个临时工,或借用一个外单位的人,不规范的情况较多,现在不同了,不要说用临时工要签合同,就是借用外单位的人员也有一定条件的限制,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常州市公安钟楼分局巡防大队现在有70名保安,都是大队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大队长丁胜忠告诉记者,大队刚成立时,可不是这样,保安是保安公司派来的,有的保安他还没认熟面孔就走了,有的虽经过了培训,但也走了。为什么?因为待遇低,虽然区里每月每人核发1500元,但扣去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和保安公司的费用,实际保安拿到手里的现金只有667元。针对保安队伍不稳定问题,大队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了财力不足的实际问题。2007年7月,钟楼区政府将保安的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保安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每人每月拿到手里不低于1200元,保证了队伍的稳定。
  警力不足,是不少公安机关聘用辅警的原因,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成本将增加,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都会更大。因此,没有财力承担用工时,用人单位就要谨慎用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的办法是,充分调动店际联防中店铺雇用的保安和驻防区单位雇用保安的积极性,协助民警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教导员邵伟钧说,我们这个所地处市中心区,警力严重不足,我们又没有财力支付保安的开支,一般情况下,我们不直接聘用,只承担对店铺保安和驻地单位聘用保安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有能力协助民警维护治安。有时,遇上突发事件,我们甚至还向驻地有保安的单位借用保安,完成维护稳定的任务。
  局前街派出所所长张旭东说,执行劳动合同法,不仅涉及公安机关依法用工,也涉及如何应对民警的加班。以前,派出所民警经常要加班,都是凭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所里没有财力解决他们的加班费。现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民警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费。可我们拿不出那么多加班费,怎么办?就要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把应当做的工作做完,尽可能减少加班。比如,社区民警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工作,没完成怎么办?只要不是影响大局的工作,就不要加班,你第二天想办法把前一天没完成的工作解决了。

调解联动机制解决劳动纠纷


  本网记者 袁定波

  2007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朝阳区工会、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司法局携手建立了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成立了北京市首个劳动纠纷调处中心。
  “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包含仲裁前调解、诉讼前调解、执行前督促,通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是在多年劳动纠纷解决工作基础上的有益尝试。”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浙江省高院的作法是,将调解工作贯彻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记者了解到,自2005年以来,浙江省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均在55%以上。
  “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对重点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追讨工资的案件,法院普遍建立了诉讼‘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高院的梁建军告诉记者。
  记者从浙江省余姚法院了解到,针对春节前后案件比较集中的特点,余姚法院调配审判人员组建速裁庭,实现从速审理、集中执行。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先予执行,确保审判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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