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欢迎合作 诚邀英才

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劳动律师 | 建筑房产 | 婚姻律师 | 保险律师 | 知识产权 | 公司律师 | 学术实务 | 法律咨询 |


工资须知  工伤须知  劳动合同  商业秘密  劳动仲裁  购房须知  房产争议  建筑纠纷  装饰纠纷  结婚须知  离婚须知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寿险投保  财险投保  寿险理赔  财险理赔  寿险诉讼  财险诉讼  网络侵权  版权纠纷  域名争议
软件侵权  商标纠纷  企业设立  企业投资  股权纠纷  企业并购  公司法务  学术争鸣  新法解读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法律网 >> 劳动律师 >> 劳动合同 >> 文章正文
立法明确“不适合妇女岗位”需细化条款
编辑:法制网记者 阮占…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21 10:34:39

 

漫画/陈海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曾透露,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
  这一消息一经媒体披露,不仅立即引起了高度的社会关注,也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观点认为,通过立法来细化和明确究竟“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是为了更有效地消除与抵制针对妇女各种名目繁多的就业歧视,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等各种合法权利。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对女性不宜岗位进行一些不准确、不严谨的界定,不仅难以达到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就业的目的,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性别歧视合法化。
  12月19日,就以上观点,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采访时她明确表示,立法明确“不适合妇女岗位”应积极推行。对此,社会各界需要有一个相对客观与理性的态度。

  依法确立不适合妇女岗位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与研究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学者,贾俊玲对记者说,之所以会出现诸多沸沸扬扬的观点,主要在于其中存在着一些思想认识上的误区,需要进一步澄清。
  贾俊玲认为,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这不仅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符合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实际上,由于身体、生理结构等各方面的差别,妇女不可能完全像男人一样,从事现有的所有劳动分工。对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妇女的工作岗位作出和男人有一定差别的制度性安排。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和以前相比各方面的情况已有所改善,但在一些落后地区以及落后生产力行业,确实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合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在这种现实的社会背景下,如果能够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这本身正是为了更全面、有效地保护妇女群体。
  贾俊玲说,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现代各种先进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今后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工作岗位,逐渐打破以往那种男女生理差别的界限,工作环境对身体的损害性必将逐渐减少,一些也许今天认为只能由男性从事的岗位,今后难免会逐渐为女性所能从事。如此情况下,如何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究竟依照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解决这其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法律条文逐渐僵硬、过时的问题?确实都是一些需要引起注意和思考的立法细节问题。但如果立法者能够根据现有的技术手段,对现有的工作岗位进行尽可能科学、合理乃至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界定,这本身其实就是在最大限度地消除现有的各种就业性别歧视的借口,有利于更为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更何况,这些立法本身其实只是通过配套性立法的形式出现,而规章制度本身其实是可以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调整与变化的。如此以来,也就不会出现此前有人所担心的那种性别歧视合法化的情况。

  确立不适合妇女岗位是法律细化不是重复立法

  对于此前有人提出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是否存在重复立法嫌疑的问题,贾俊玲明确予以了否认。她认为,我国劳动法确实已经给予了女性以特殊的保护,并用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六项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岗位。此外,我国1990年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也对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以及哺乳期的禁忌劳动范围分别作出了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尽管这些法规制度确实已经有些年头了,但其对于劳动标准和强度的划分其实还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在目前的我国社会依然还是适用的。如今有关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进一步明确界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其实更多的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原有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与修改,而不是所谓的重复立法。
  谈到立法后的法规制度今后能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问题时,贾俊玲说,这确实是一个需要各方面共同关注与努力的关键问题。要想让这些有着积极法意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最为关键与迫切的无疑是需要各劳动执法与监察部门更多地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及时制止与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也需要广大工会组织积极作为。此外,也离不开人大、政协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离不开社会各界尤其是以新闻媒体为核心代表的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监督的社会合力。
  法制网北京12月19日讯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文章
    法律咨询热线
    24小时值班律师
    电话:13522742251
    邮箱:lawyer@010law.com
    咨询QQ:498574095
    点击进入:咨询留言板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7 010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法律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3797号